表示行为
法学术语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人须具备具体的内在效果意思;(2)行为人须以一定方式表示了其意思,其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或默示的。学理上对表示行为可作多种分类。依表示方式可将其分为积极的表示行为和消极的表示行为,前者指以明示方式进行的表示行为,后者指以默示方式进行的表示行为;依表示主体可将其分为直接表示行为和间接表示行为,前者指行为人亲自从事的表示行为,后者则指行为人通过代理人表示其意思的行为。
当事人将其希望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通过某种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须有预期表示的意思即效果意思,否则不产生法律效果;(2)行为人须有一定的表示方式,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均可。可作如下分类:(1)积极表示行为和消极表示行为。前者指明示的作为行为,后者指默示的不作为行为,且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下才被承认。(2)直接表示行为和间接表示行为。前者指行为人自己作意思表示,后者指行为人委托他人表示自己的意思。表示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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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4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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