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选是一种非常规的选举,只会在议会内有遗缺时才会进行,以补回空缺议席的余下任期。补选能够维持议会的代表性。
简介
指两届之间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因故空缺而对缺额的补充选举。因故空缺是指:(1)死亡;(2)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3)辞职;(4)罢免;(5)代表被人民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6)代表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7)代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中国选举法
中国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补选空缺的代表,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对补选代表的程序和方式作了具体规定。
地方组织法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空缺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大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大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