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尔都良(Q.S.F. Tertullian, 约160-230)主张受过洗的教友犯罪后的悔改(repentance)包括守斋、公开示哀、向长老下跪和请求他人代祷等以赔补天主。
安瑟莫(Anselm of Canterbury, 1033-1109)使补赎一词在赔偿(atonement)论中占重要地位,他主张罪的结果使得天主的名誉必须被赔补,罪应受惩罚或弥补。人得罪天主,凭自己无法赔补,只有降生成「人」的「天主」,他的甘心服从至死才可赔补,唯有如此才恢复了人的本性与原有的秩序。除非他是「人」,无法赔补人因罪对天主的亏欠,除非他是无限的「天主」,无法做无限的赔偿。彼得隆巴(P. Lombard ,约1095-1160)综合奥斯定(Augustine,354-430)意见后说「悔改」包含内心的痛悔、口舌的告明和补赎善工等三部分。此后罪的赦免与告明便唇齿相依,而补赎却被视为惩戒。这些教导为日后的大赦(参 25)铺路。
加尔文(J. Calvin, 1509-1564)称所有的罪罚已全被基督消除了,故随领洗后的惩戒有如达味(撒下十二13~14)不是为惩罚而罚,而是为纠正而罚。
特利腾大公会议(1545-1563)主张,忏悔圣事具有痛悔、告明与补赎三部分(DS 1667-1693,特1689-1693,1704,1712-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