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收到
商标注册申请件后,形式审查主要分三个部分:申请书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
1、
形式审查结束后,商标局主要发出三种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与〈
不予受理通知书〉。
2、对于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出《补正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申请无效通知书》),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3、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包括以下情况:
(一)所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规范、不具体;
(二)所填报的商品/服务名称不属于同一类别;
(三)商标图样不清晰;
(四)需要对商标图样中的文字做出说明;
4、对《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的答复,是申请人及代理人应当注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申请的审查进程,甚至可能导致申请无效。因此答复时要注意一下几点:
(一)补正内容用打印机打印在《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上的相应位置。
(二)需要删除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标注“同意删除”字样确认删除。
(三)补正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限制在要求补正的原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相应范围之内,不得另行任意改动、添加。
(四)修正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和修改前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分别一一对应,以利于审查工作的继续进行。
(五)补正内容较多,补正通知书上写不下的,可以直接添加附页(A4纸),并在补正栏目内注明“有附页”或者“见附页”字样更为稳妥。
(六)交回空白补正通知书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放弃该项目。
(七)代理机构章戳应统一位于补正内容的右下方,章戳不得覆盖补正内容。
(八)对补正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相应位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