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被告人口供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而必须有其他证据对其予以补强的规则。
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基于自由心证原则,一般只是对证据的证明能力作某些限制(如排出传闻证据,禁止非法取证等),但对证据的证明力(可信度)则不做太多限制,而是交由法官自由判断。但对口供,则有些例外,许多国家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独立和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人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证据,而是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中国法学界一般认为,补强证据的目的在于担保口供的客观性,因此其补强程度只要达到最低限度的要求,保证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