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贷款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因出口收入波动而引起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国提供的专项资金援助。该贷款设立于1963年2月27日,最初只适用于商品出口收入不足,1979年8月,贷款条件放宽,成员国可以把因旅游和工人汇款的减少造成的收入变化包括在内。1981年,为补偿低收入成员国因农作物歉收或世界粮食价格、特别是谷物价格暴涨而遭受的粮食进口费用超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又设立了粮食进口补偿贷款,并与出口补偿贷款结合使用。
由于出口收入减少,或粮食进口费用庞大。这两者任何一方面的原因,可提取的贷款为成员国所缴份额的100%;由于同时两方面原因,可提取的贷款为成员国所缴份额的125%。1984年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又通过决议将上述两项限额分别下降到份额的83%和105%。在提款额不超过份额的50%时,成员国只需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表示愿意与其合作,以找出解决本国国际收支问题的适当办法,即可得到贷款。该贷款的偿还,一般在提款后3—5年内按季进行,利率与普通信用贷款利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