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一)统计单位登记
1、登记依据:《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统计单位登记实施办法》。
2、范围和对象。本市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有统计义务的组织(统称统计单位)必须实行统计单位登记。
3、登记程序。统计单位登记类别分为:统计单位登记和统计单位变更登记两种。
⑴统计单位登记
①统计单位依法成立,或迁入衢州境内时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统计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②申请登记时须携带统计单位批准成立(或迁入)的有关材料证明,填好《统计单位登记申请表》。
③审核、发证。审查申报材料,合格后准予注册登记,然后发给《统计登记证》。
⑵统计单位变更登记
①变更登记对象。已经进行统计单位登记的单位,若遇到单位名称、法人代码、法定代表人、统计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核算形式、单位性质、行业类别、隶属关系、主管部门等11项内容中有一项及以上变化的,该单位就要向统计登记机关办理统计单位变更登记。
②变更登记程序。提供变更的有关材料,以及原有的
统计登记证,填好《变更统计登记申请表》。
4、受理机构: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市统计局负责市本级所有统计单位的登记、变更工作。
5、法律责任。统计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的,按《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责任处室:普查中心
联系人:姚莉芳
(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事程序
2、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①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②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③乡镇统计员;
④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
3、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本办法第2条第①、②项所列人员中,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4、申请与受理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②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③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②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③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④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⑤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公开举行。市统计局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6、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局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③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④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符合本办法免考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①、②、④项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责任处室:办公室
联系人:吴晓霞
(三)统计调查项目(报表)审批备案办事程序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凡市级及中央、省在衢的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市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的统计调查,以及其他单位跨县(市、区)组织的统计调查,均须报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报表)送审及备案时,需备齐以下文件:
⑴以部门名义发出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公函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⑵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⑶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3、市统计局在收到部门、单位正式申请报告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时间为准。
4、经审批或备案后的统计调查,必须在统计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未标明法定标识的统计调查作非法统计调查处理。法定标识包括:⑴表号(制表机关对所发报表的统一编号);⑵制表机关;⑶批准机关/备案机关;⑷
批准文号/备案文号;⑸有效期截止时间。
责任处室:综合核算处
联系人:王群勇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2、受理的范围:凡是举报我市境内的组织、单位及个人违反统计法,且应追究统计法律、法规责任的,均应受理。
3、受理的方式
⑴群众举报(含口头举报和信函举报);
⑵检查发现;
⑶上级交办的统计违法案件。
4、处理程序
⑴先将受理的材料送主管领导审阅,并确定初步处理意见。统计违法行为轻微,构不成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处理;或者证据材料难以证明统计违法行为的,除举报人有补充材料外,否则列入暂不处理。统计违法行为基本成立,则按统计违法案件管辖权限办理查处移交手续,并限期办结具报。统计违法行为比较严重的,确定为自办案件。
⑵案件查处程序:
①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送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
②调查取证。成立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依法、全面、客观地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当事人。
③处理。根据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调查组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局长批准。有直接处罚权的,则制发《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应有的权利。没有直接处罚权的,则制发《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连同案件材料、适用法律法规及时送达有关单位处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若调查结果与举报材料出入较大,不构成追究统计法律法规责任的,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同意,予以销案。
④结案。当处理结果执行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同意,予以结案,将材料整理归档。
5、及时反馈。有罢免举报人的,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上级交办的,将处理结果、调查材料等报上级备案。
责任处室:法规处
联系人:谢珍明
(五)统计行政复议程序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当事人对县级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县级统计局没有依法办理有关资格证等证书以及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对县级统计局作出的变更、中止、撤销有关资格证等证书不服,向市统计局申请复议的,本局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局法规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本局法规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
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5、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本局法规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
6、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本局不得拒绝。
7、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本局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规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8、本局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9、本局法规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局领导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0、本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本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11、本局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加盖印章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12、本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现任领导
局长:郑红福
副局长:黄爱珍
责任处室
法规处
联系人
谢珍明
所获荣誉
2019年12月,获得“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