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卫生局是主管衡阳市卫生工作的衡阳市人民政府原工作部门。 下辖衡阳市卫生监督所、办公室、计财科、基妇科、合管办、医政科、疾控科、人事科、干部保健科、科教科、中医科、纪检监察室、工会、红十字会、医学会、爱卫办等16个部门。
历史沿革
衡阳市卫生局是根据衡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0114号)和《关于市直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0115号)精神设置的机关单位。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爱卫办)并入市卫生局,保留牌子。
职能调整
(一) 划出的职能
1、 将药政、药检、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划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将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职能划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 划入的职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职业卫生安全监察职能。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本市卫生工作政策和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卫生事业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监督实施国家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
(二) 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订
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 实施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落实国家对危害人群健康的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六) 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 研究拟定全市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课题的协作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
(八) 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监督实施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
(九) 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十) 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十一)拟定全市爱国卫生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城乡爱国卫生工作。
(十二)组织全市高度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写全市卫生工作重要文件;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订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负责行政事务、秘书事务、机要保密、信息、信访、文书档案管理、新闻和宣传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房产、计划生育、保卫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研究提出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全市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及管理,卫生信息统计、年报汇总的管理;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拟订卫生财务管理规范;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卫生行业内价格监管;对直属单位的计划、财务、基建、国有资产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卫生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及装备的管理。
(三)卫生法制监督科
贯彻实施国家、省各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卫生技术规范、标准;对公共卫生场所卫生和医疗从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协调;负责卫生法制宣传以及卫生行政复议工作。
(四)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拟订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
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研究和组织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实施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五)医政科
拟定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组织指导分级评审;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医疗事故的鉴定;负责医疗纠纷的调处;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组织紧急救护;组织地方人民政府交办的招生、征兵体检等工作;组织实施执业医师(助理医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及执业护士注册等有关工作。
(六)疾病控制科
拟定传染病、地方病、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负责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以及组织实施计划免疫工作;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开展救灾防病和扑灭重大突发疫情。
(七)科技教育科
研究拟定卫生科技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拟定重大疾病研究、应用研究的计划和措施;组织协调医学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指导直属医学学校的教学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医学学校的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等有关工作;指导和协调医学院校学生实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计划工作。
(八)人事科
拟订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人员编制的管理;研究制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档案、人事管理及干部任免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卫生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考试及资格认定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工作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九)中医管理科
制订和实施全市中医事业发展规划;管理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药人员;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医现代化;负责中医科教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中医药人员的在职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农村中医工作。
(十)合管办
负责制定全市新型农村合作管理制度、基线调查方案及实施方案。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指导督促试点县(市)区信息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定期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汇报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城市爱国卫生管理科
负责管理城市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协调各城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小区(社区)、文明卫生单位活动;组织开展城市除“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及其它城市社会卫生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农村爱国卫生管理科
负责管理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文明卫生单位和卫生示范户活动;组织指导农村改水改厕、除“四害”及其它农村社会卫生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6名(含市爱卫办5名)。其中:局长一名,副局长三名,市爱卫主任一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十四名。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四名(含市爱卫办1名)。
现任领导
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晓康,分管科技教育、人事、老干、机关党委等工作;
党委委员、副局长:胡晓明,分管卫生法制监督、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卫生工会等工作;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兼衡阳第一人民医院党委书记:
肖友儒,分管纪检监察、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工作;
党委委员、副局长:
陈兰林,分管办公室、计划财务、医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学会等工作;
党委委员、市爱卫办主任:刘枚武,分管爱国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