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中院大律师塔铭》是唐代
柳宗元创作的一篇散文。
作品原文
衡山中院大律师塔铭(并序)
衡山中院大律师曰希操,没年五十七。既没二十七年,其大弟子诫盈奉公之遗事,愿铭塔石。公昝姓,凡去儒为释者三十一祀,掌律度众者二十六会。南尼戒法,坏而复正,由公而大兴;衡岳佛寺,毁而再成,由公而丕变。故当世之士若李丞相泌,道未尝屈,睹公而稽首,尊之不名;出世之士若石廪瓒公,言未尝形,遇公而叹息,推以护法。是以建功之始,则震雷大风示其兆;灭迹之际,则陨星黑告其期。斯为神怪,不可度已。故其与物大同,终站无争,受学之众,他莫能偕也。凡所受教,若华严照公、兰若贞公、荆州至公、律公,皆大士;凡所授教,若惟瑗、道郢、灵干、惟正、惠常、诫盈,皆闻人。呜呼!始终哉。为之铭曰:
首有承兮卒有传,革大讹兮持法权。众之至兮志益虔,雷发兆兮功已宣。星告妖兮寿不延,灵变化兮迎大仙。砻兹石兮垂万年,世有坏兮德无迁。
作者简介
柳宗元(773—819),字子厚,河东(今山西省永济市)人。唐朝的文学家、思想家。唐宋散文八大家之一。元和十四年卒,年47岁,世称“柳柳州”,亦称“柳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