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确认判决,法院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
定义
我国
行政诉讼法上的
确认判决是行为诉讼中的判决,而非法律关系的一般确认诉讼的判决。只有确认事实行为违法判决和确认无效判决具有独立性,其他的确认行为违法判决、确认不作为违法判决均为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的衍生品。撤销判决、履行判决不仅具有确认违法的功能,还能施以直接有效的救济,应当优先发挥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的功能,只有无法作出撤销判决、履行判决时,才有发挥确认违法判决作用的空间。鉴于行政活动存在多样性,我国应增加新的判决种类,以期实现权利的无漏洞实效性救济。
性质
法律关系确认判决的内涵
《
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了确认违法判决,其中第1款规定的是保留法律效力的确认违法情形,第2款规定的确认违法判决等同于撤销判决,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被彻底否定。第75条规定了确认无效判决,针对的是越权行为和重大明显的违法行为。显而易见,上述确认判决均是针对
行政行为(
行政不作为),属于行为违法的确认判决。在
行政法学理论和域外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针对法律关系作出的确认判决,即在原告拥有正当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诉请法院判决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籍此来实现具体的权利请求。而且,法律关系确认判决不以行政行为(不作为)为前提,可极大地拓展现有的救济领域和途径。
法律关系确认判决对应的是“公法上法律关系的确认之诉”,其维护的是当事人的“确认利益”,而非具体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知识产权等,当事人通过此类判决来确认自身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地位存在与否,并借助判决书向世人进行澄清或宣告。
法律关系确认判决的实践样态
我国《
行政诉讼法》仅在第74条和75条中规定了行政行为确认判决,并未规定法律关系确认判决,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可发现法律关系确认判决的线索。
法律关系的确认之诉存在两种形态,一种类型是行政机关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政策,结合查明的事实,以决定的方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进行消极确认,如将当事人列入“黑名单”,该行政决定并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但会影响当事人后续的生产生活。另一种类型是行政机关未及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积极确认,或是在积极确认的行政决定中未包括原告,导致原告无法取得某种身份或资格。
此外,有些法律关系确认判决并不直接处分权利义务本身,只是确认某种权利义务是否存在,进而间接约束行政机关之后的行政行为,因此从行政程序的整体推进过程来看,其具有一定的预防诉讼功能,能够提前阻断不利后果的发生。
法律关系确认判决的适用条件
法律关系的外延极其宽泛,基本上能够包含形成权利义务的各种行为。从这个角度出发,一切公法上的争议均可以通过法律关系确认判决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是,如果已经存在一个行政行为(不作为),通过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等方式维权更为直接便捷,则不应再适用法律关系确认判决。可以说,法律关系确认判决是行政行为(不作为)判决的补充,其在适用上具有先后关系,只有当行为判决无法有效解决当事人的诉求,且当事人又具备真正的“确认利益”时,才能适用法律关系确认判决。而且,确认利益不能泛化,其原理与诉的利益(权利保护必要性)相通,其解决的是诉的必要性问题。如果不加限定,则可能造成滥诉,使得法律关系确认判决沦为一种法律或政策咨询工具。
关于确认利益这一概念,可理解为值得通过判决的方式去确定的利益,虽然行为判决中也会对相关的利益进行确认,但其判决主文仅表述与行为相关的内容,并不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宣示。而法律关系确认判决则不同,需要在判决主文中直接确认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对于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法院认为确权内容有误,按照现行《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判决撤销被诉的土地权属争议确权决定,并责令重作。如果引入法律关系确认判决,则可以在撤销确权决定的同时,直接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一次性解决行政争议。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关系确认判决旨在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这里需要厘清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之间的区别。前者属于诉讼标的,是原告依法提出的,要求法院通过判决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的权利主张。后者属于诉讼理由,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事实。因此,单纯地要求判决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受案范围,法院无需作出确认判决。
总结一下,适用法律关系确认判决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原告要求确认的对象是实体法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某一法律事实或事实关系;二是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已经实际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当事人无法通过针对行政行为(不作为)的诉讼来消除前述不利影响。
应用
确认违法判决的准确适用
确认违法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诉
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宜作出撤销判决或履行判决,仅宣告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方式。确认违法判决系确认判决的一种形式,属于宣告判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确认违法判决的5种情形。
在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条件中,“
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应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确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内容以及效果、影响等科学合理确定。判断“重大损害”应具备合理性,不能违背一般常识。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顺序、期限、方式等,或者存在适用法律瑕疵,但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应判决确认违法。此外,采取撤销判决仅引发程序空转的,应适用确认违法判决。“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包括:(1)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行为;(2)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合法权益的事实行为。“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包括:(1)行政机关改变原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改变适用的法律法规,改变处理结果,撤销原行为等情形;(2)履责诉讼或给付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
确认无效判决的准确适用
确认无效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
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进而判决确认行为自始无效的判决方式。确认无效判决系确认判决的一种形式,是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否定性评价。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99条规定以下4种情形:(1)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3)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4)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在实践中应当包括:(1)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无法判断作出机关或者具体内容的;(2)应当通过颁发许可证书、特定证件方式作出,但没有遵守相关规定的;(3)违反法律基本原则、善良风俗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律规范规定行政行为无效,但不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应当适用撤销判决或确认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