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特征:(1)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后果;(2)这种违反义务的行为没有超出行政法规定的违法限度,因而适用行政法上的制裁措施;(3)责任措施是由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者向国家承担的责任;(4)对于责任承担者来说,是一种否定性的评价,是体现社会谴责和国家惩罚性的一种法律上的负担;(5)只能由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行政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受托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和行政受托人的行政责任形式是行政处分和行政损害赔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形式是行政处罚。
分类
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分两种:一、制裁性责任,包括通报批评,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行政处分
二、补救性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返还权益、履行职责、撤销违法决定、行政赔偿
行政法律责任必须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包括实行规范和程序规范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19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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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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