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
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
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
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指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
行政法制监督而与
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
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
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
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
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
原告只能是
行政相对人,
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
2、
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一)、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所谓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
行政相对人凭借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所谓非权力关系,是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使用非权力手段而实施行政活动。在德日等国,又把权力关系分为一般权力关系和
特别权力关系。
(三)、行政实体
法律关系和
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一般来讲,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综合体。
多重行政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多重、内容多重、主体与内容的多重交叉。在此举一案例:公民甲(侵害人)实施了殴打公民乙(被侵害人)的治安
违法行为,公民乙请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公民甲做出治安行政处罚,由此就形成了主体与内容交叉复合的行政法律关系。其中,主体一方为公安机关,主体另一方是侵害人甲和被侵害人乙(主体多重)。公安机关同时行成的
法律关系有两种,一是与公民甲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与公民乙形成的保护与被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