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可行性也称行政或管理的可操作性,行政可行性指政府行政部门执行力的大小和效能高低。它作为一种基本评估标准类型的意义和重要性可以从这点上加以很好的说明:假如一项政策方案或项目在技术、经济和政治上都是可行的,但却不能加以贯彻执行或难以贯彻执行,那么这项方案或项目的优点就会大打折扣甚至是毫无用处的。
涉及的问题
行政可行性涉及的问题主要有:行政管理系统能否将一个政策方案或项目具体化?执行者有多大的授权及控制力?目标群体的配合程度如何?有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以保证政策的执行?有没有备选的执行方法?如此等等。行政可行性的具体标准包括:权威、制度约定、能力、组织支持。
权威标准
权威标准是指政策执行集团或代理人必须获得进行改革、要求其他集团合作、确定优先权的权威,以保证政策得以贯彻实施,避免困于一个没有人能够予以执行的方案,又可以为潜在的更优越的方案树立执行权威确定必需进行的改革。
制度约定
制度约定要求所有的工作都必需为政策执行承担责任。将制度约定确定为一个评估标准,既可避免选择一个总体上不切实际的政策,又能将精力集中于执行优选方案必需的组织改革上。
能力
能力包括财政能力和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它要求执行集团拥有执行某项政策的财政资源,工作人员具备将政策付诸实践的技能等。如果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再出色的政策也只能以失败告终。因此,能力标准对于界定现有条件下的可能性和为便于政策执行而必需进行的变革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组织支持是指一项政策方案或项目能否获得充足的装备、物质设备和其他的支持设施,以及获得这些条件支持的可能性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