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助是指
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基于行政的整体性、统一性,相互提供协助,共同完成行政管理任务。
行政协助是指
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基于行政的整体性、统一性,相互提供协助,共同完成
行政管理任务。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请求其他行政机关给予帮助的一项制度。行政协助适用于没有命令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行政机关对与其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应该提供帮助,以使行政职能的执行圆满,并使各行政机关的行为相互协调。
行政协助主要有两种类型:主动协助和应申请的协助。我国一些
法律规定了主动协助,例如,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许可人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主要是公务执行上的协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 1 )独自行使职权难以达到行政目的的;( 2 )行政机关不能自行调查执行公务需要的是事实资料的;( 3 )执行公务所必须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行政机关自行收集难以获得的;( 4 )其他可以请求行政协助的情形。应申请的行政协助存在的问题较多,还没有基本法律来规定,行政程序法(专家稿)已经将“行政协助”列为一节。
行政协助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行政管辖权。例如,在北京获得的经营许可证,在天津使用时被暂扣或吊销,而北京的工商行政机关却不知道,因此需要天津的工商行政机关主动“抄送告知”,或者应申请向北京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更详细的信息资料,执法人力和物力的便利。
行政协助是政令畅通、高效便民的关键,它是行政职能专业分工的结果。在有些部门和地方,因为缺乏了行政协助,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利益受到分割,也危及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行政协助需要解决三个问题:( 1 )建立职能交叉的协调机制。尽量减少行政机关职能重合,在无法避免职能交叉或者需要相互合作时,应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2 )解决行政人员对行政权和行政组织的认识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行政机关协助合作的现象,行政权和行政组织是公共产品,不属于哪一个人或哪一个地方,它是为社会服务的;( 3 )从制度上控制自利行为。各种本位主义是阻碍行政协助的主要原因,说到底就是为了自己的私利,因此,迫切需要立法来规定被申请协助的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以及协助费用的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