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因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而发生的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属于外部行政关系(见外部行政关系),其包括公安机关因维护社会秩序而与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发生的关系(治安管理处罚关系),税务机关因征收税款而与纳税义务人发生的关系(税收关系),工商行政机关因打击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发生的关系(检查、监督关系),等等。
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
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表现为:(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和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
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