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是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另一方,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包括适当)而引起的争议。构成要件:(1)争议的一方必须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行政机关作为一方争议当事人的争议不是行政争议。(2)争议的对象必须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不是行政争议。(3)争议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以合法性(合法性包括适当性)为争议目的的争议不是行政争议。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主要条件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
行政相对人的争议。构成行政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争议的双方中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2)争议是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引起的。
(3)行政争议是以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因其作为或不作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形成行政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为前提。没有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争议便不存在。
(4)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或诉讼,是法律允许的,解决行政争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讨论
随着改革的的深入,行政争议数量在我国日益增多。特别是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占行政争议的比例增大;涉及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大量增加,涉及受教育权、劳动权、选举权等复杂的行政争议不断出现。从总体上看,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反映了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反映了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也反映了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健全。
如何才能积极主动地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利,这些问题合理的处理好,涉及到很多问题。如何才能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主要问题是在初级阶段,要把问题进行调查清楚,如果在之前分析不清的时候,导致结果争议时要合理处置好。
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为了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产生,严格依法行政,继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完善行政执法听证程序,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加强对执法机关的行政裁量权适用的监督,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进一步落实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探索建立行政争议案前解决机制。行政争议案前解决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收到当事人特定类型的行政诉状或复议申请书时,以当事人自愿接受为基本原则,利用审查期间,经初步审查发现行政行为程序或实体方面、合法性或合理性方面存在瑕疵,立即整合行政资源,综合运用协调、调解、和解等方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一项制度。
创新监督机制,有效预防行政纷争。为进一步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建立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一般执法投诉、举报事项,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于可能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造成较大影响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政府及时受理为执法监督案件,下达通知书,及时进行纠正,从而在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协调指导,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在解决行政争议过程中,我市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相结合的多元化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衔接,通过协调、沟通、指导、监督等形式,对行政争议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服务,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基础上,确保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的顺利实施。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要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高素质的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出发,抓紧完善行政立法,努力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提供健全的法律法规。要善于把党在宣传、教育文化、民族宗教、社团管理、安全稳定等领域的方针政策体现到法律法规中,区分针对社会公众的普遍性规定与针对有关部门的特殊性要求。同时,要加强立法解释工作。
抓紧修订行政诉讼法,重点研究解决受案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起诉条件、案件管辖、简易程序、和解制度、法律适用和证据规则、裁判方式、行政非诉执行体制等对行政审判影响较大的问题。加快起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充分运用各村大学生村官便于做通本村村民思想工作的便利条件,加强行政调解队伍能力建设,让每一个能够调解的行政纠纷都先通过本村“行政调解能手”的调解,进一步提高行政纠纷的调解率,从而端正各部门公正执法、依法行政的思想,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从政策、体制、机制上最大限度地把调解原则贯穿于解决行政纠纷的全过程,力求使公平正义得到更好体现,社会大局更加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