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权
国家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
行刑权是国家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刑罚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特点:(1)执行的只能是刑罚,刑罚方法之外的强制措施的执行,不属于行刑权的范围。(2)行刑的根据只能是刑事判决,行刑权是量刑权的自然派生,没有人民法院宣告刑罚的刑事判决,不发生行刑问题。(3)行刑权由特定的机关行使。在中国,行刑权只能由劳改机关或公安机关行使。
国家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的权利。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对于国家是否要有刑罚权,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不主张国家有刑罚权的学者中,有的认为刑罚自古至今从来对消灭和减少犯罪产生应有的作用,有的则认为犯罪人是身心不健康的人,国家只有给予治疗的义务而没有刑罚的权利。主张国家有刑罚权的学者中,有的认为刑罚权是神授的权力,有的则认为刑罚权是社会契约赋予国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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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8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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