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人建立各封建王国之后,社会关系重新整合,新的法律问题突显,各国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在罗马文化的影响下编纂成文法典,史称蛮族法典。例如公元466~484年间编纂的《尤列克法典》等。
公元5世纪末6世纪初开始,在先进的古罗马成文法文化的影响下,各日耳曼王国以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同时吸收某些罗马法的原则、术语以及早期教会法的内容,编纂了一系列成文法典,由于当时罗马人称日耳曼人为“蛮族”,因此这一系列法典被称为“蛮族法典”。
这部法典反映的是法兰克部族从原始的军事民主制向国家过渡时期的社会生活状况,是法兰克王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集中体现了法兰克王国早期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法典大部分内容是对杀人、抢劫、偷盗、损伤他人身体、损坏他人财物等行为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的规定,同时也包括其他一些内容。法典在结构体例上与其他古代法律汇编一样,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有序言和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