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法律背景
近些年来,幼儿园老师虐待小朋友、福利院虐待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从媒体曝光的视频来看,虐待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对儿童、老年人等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然而,受害人往往由于伤情构不成轻伤,达不到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导致无法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的第260条的虐待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且如果未达到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这种情况下,往往给予施暴人行政处罚,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弥补了这一法律漏洞,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了刑法保护的范围,加强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
犯罪认定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且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事实上,包括发生在幼儿园里的虐童行为在内,该罪的客观行为通常表现为殴打或者体罚等,行为性质显然更符合故意伤害犯罪。因此,如果造成被监护、看护的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根据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
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处罚
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
案情
2016年7月12日晚上8点左右,王彩霞(化名)的女儿查看下午才安装的监控记录,几乎惊叫了出来。监控画面显示,男保姆持续使劲地用手拍打着他的脑袋,抽打他的脸部,身体瘫痪的外公完全无力反抗。
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77岁老人王志国(化名)行动不便,女儿王彩霞雇用了63岁男保姆庞某照顾父亲的饮食起居。2016年7月12日下午,王彩霞特意在老人的起居室内安装了摄像头,她怎么也没想到当晚查看视频监控录像的时候就看见庞某在殴打父亲。
王彩霞母女见状,急忙赶往王志国的住处,指责庞某的粗鲁行为。庞某当即表示自己错了,并保证以后不会了。此前王彩霞就发现父亲身上有多处不明原因的淤青,而且父亲的精神状态在近几个月内日渐萎靡。结合当晚庞某的行为,王彩霞母女怀疑这样的殴打事件不是第一次发生,于是报警。
审理判决
2016年10月12日,北京市首例虐待被看护人案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庞某不时地用浓重的乡音
喃喃自语,表示认罪。
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庞某多次辩称,自己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打骂行为是因为王某不愿吃药。庞某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施虐过程中,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早已触犯了刑法。
最终,庞某因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这是
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以来北京市宣判的首例虐待被看护人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