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改革西藏地方行政体制的
法规文件。现分别藏于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西藏档案馆。乾隆十六年(1751) 平定珠尔墨特· 那木扎勒之乱,由策楞等奏订“善后章程十三条”。
清代改革西藏地方行政体制的法规文件。现分别藏于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西藏档案馆。乾隆十六年(1751) 平定珠尔墨特· 那木扎勒之乱,由策楞等奏订“善后章程十三条”。乾隆五十七年、五十八年清军击退廓尔喀入侵后,福康安等多次奏订善后条款,于乾隆五十八年二月,以藏文在拉萨颁布了“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藏文称为“水牛年文书二十九条”。章程内容详备,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对西藏地方的管辖权,规定了西藏活佛转世实行金瓶掣签制,改革了西藏的官制、军制、司法、边防、财政、户口、差役、涉外事务等一系列管治制度,并再次明确驻藏大臣与达赖、班禅地位平等,自噶布伦以下藏官、喇嘛等俱归驻藏大臣管辖。此章程是中央政府管理西藏事务的主要法规文件。道光二十四年(1844) 驻藏大臣琦善等再拟“裁禁积弊章程二十八条”,重申前两章程所定驻藏大臣职权等内容,并据当时实际情况对某些条文内容做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