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招商引资“一号工程”,深入推进全员招商、全领域招商、全社会招商,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引荐外来资金投资我区,扩大招商引资成果,推动蔡甸区经济加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奖励对象
区政府对招商中介人进行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直接引荐蔡甸区以外的投资者来蔡甸区投资,经投资者确认、与我区具体洽谈主体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成功的个人或单位。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项目投资各方实际控制人,不列入中介人奖励范围。
奖励条件
(一)通过中介人引荐在蔡甸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从注册之日(增资扩股从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年内,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美元及以上;内资企业实际到位外来资金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款)。
(二)符合国家、省、市鼓励发展的工业、总部经济项目,或为世界500强(以当年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为准,下同)及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各类项目(房地产及相关项目除外)。
奖金来源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金由区财政承担,区财政每年将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资金列入预算。
奖励标准
(一)新设立引进境外投资工业项目(以下称外资项目),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的2‰计算奖金,奖励金额上限为300万元人民币。
(二)新设立引进区外境内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工业项目(以下称内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2‰计算奖金,奖励金额上限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新设立达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文件要求的总部经济项目,按项目达到总部企业条件当年区级地方财政贡献的3%给予引荐人奖励,奖励金额上限为300万元人民币。
(四)奖励资金支付标准以首个项目建成投产到位资金为基准,企业首次投产后若再扩产扩能,不另支付奖励资金。
(五)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奖励,应在项目注册后三年内申报,超过三年未申报的,视同放弃该奖励。
(六)招商引资中介人奖,依据投资类型确定,不与其他专项资金奖励重复计奖。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区外境内资金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形成固定资产额为基数,土地价款及流动资金均不在计奖之列。
中介人认定标准
中介人需参与招商引资谈判工作,经投资者及我区具体洽谈主体单位双方认定在促成投资成功的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奖励程序
(一)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中介人,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投资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中介人证明、中介人身份证、投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中介人引资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到区商务局(招商局)填报《蔡甸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一份承诺书,承诺其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且注明自身不是政府工作人员和项目的投资方实际控制人。中介人若为两个及以上的,还应提交一份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奖金比例分配的说明材料。
(二)审核。区商务局(招商局)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区商务局(招商局)报区政府审批。
(三)发放。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区商务局(招商局)用于兑现奖励。
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区委、区政府之前下发的此类相关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