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除处理安全事故、办理治安和刑事案件等紧急公务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原则上不搞例行检查。非检查不可的,必须经
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经批准的,检查部门应与被检单位提前预约告知。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任何单位不许在开发区内设检查站点。 3、对开发区企业经营中首次轻微违法、违规等行为,要遵循以教育帮助整改为主,原则上不作罚款处理。对确需罚款的,须征得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依法按最低线执行。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罚企业的同时,应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指导,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未提供指导帮助导致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再次给予处罚。
6、要在
市行政服务中心为开发区设立专门受理窗口,建立绿色通道,由专门人员负责受理一切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门受理送达、无偿全程代办、依法限时满意办结、全程跟踪监察的行政审批全程办理代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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