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强化剂指的是根据营养需要向食品中添加一种或多种营养素或者某些天然食品,提高食品营养价值的过程。这种经过强化处理的食品称为强化食品。所添加的营养素或含有营养素的物质(包括天然的和人工合成的)称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我国《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是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简介
食品营养强化的意义
食品营养强化最初是作为一种公众健康问题的解决方案提出的。食品强化总的目的是保证人们在各生长发育阶段及各种劳动条件下获得全面的合理的营养,满足人体生理、生活和劳动的正常需要,以维持和提高人类的健康水平。
(一) 弥补天然食物的缺陷,使其营养趋于均衡
人类的天然食物,几乎没有一种单纯食物可以满足人体的全部营养需要,由于各国人民的膳食习惯,地区的食物收获品种及生产、生活水平等等的限制,很少能使日常的膳食中包含所有的
营养素,往往会出现某些营养上的缺陷。根据营养调查,各地普遍缺少维生素B2,食用精白米、精白面的地区缺少维生素B1,果蔬缺乏的地区常有维生素C缺乏,而内地往往缺碘。这些问题如能在当地的基础膳食中有的放矢地通过营养强化来解决,就能减少和防止疾病的发生,增强人体体质。
(二) 弥补营养素的损失,维持食品的天然营养特性
食品在加工、贮藏和运输中往往会损失某些营养素。如精白面中维生素B1已损失了相当大的比例,同一种原料,因加工方法不同,其营养素的损失也不同。在实际生产中,应该尽量减少食品在加工过程中损耗。
(三) 简化膳食处理,增加方便
由于天然的单一食物仅能供应人体所需的某些营养素,人们为了获得全面的营养需要,就要同时食用好多种类的食物,食谱比较广泛,膳食处理也就比较复杂。采用食品强化就可以克服这些复杂的膳食处理。
(四) 适应特殊职业的需要
军队以及从事矿井、高温、低温作业及某些易引起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由于劳动条件特殊,均需要高能量、高营养的特殊食品。而每一种工作对某些特定营养素都有特殊的需要。因而这类强化食品极为重要,已逐渐地被广泛应用。
(五) 强化的其他意义
某些强化剂可提高食品的感官质量及改善食品的保藏性能。如维生素E、卵磷脂、维生素C既是食品中主要的强化剂,又是良好的抗氧化剂。
种类
食品强化剂主要包括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三类。此外也包括用于营养强化的天然食品及其制品,如大豆蛋白、骨粉、鱼粉、麦麸等。矿物质类,如钙、铁、锌、硒、镁、钾、钠、铜等;维生素类,如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C、B族维生素、叶酸、生物素等;氨基酸类,如牛磺酸、赖氨酸等;其他营养素类,如二十二碳六烯酸(DHA)、膳食纤维、卵磷脂等。
作用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营养强化剂,不仅可以补充天然食品的营养缺陷,而且可以改善食品中的营养成分及其比例,以满足人们对营养的需要。另外,利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可以特别补充某些营养物质,达到特殊饮食和健康的目的。
食品营养强化剂不仅可以提高食品的营养质量,还可以减少和预防很多营养缺乏症及营养缺乏引起的其他并发症,有些营养强化剂还兼有提高食品的感官质量和保藏性能的作用。
注意事项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并非每种产品都需要强化,强化剂的使用要有针对性,使用强化剂通常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强化用的营养素应是人们膳食中或大众食品中含量低于需要量的营养素;
(2)易被机体吸收利用;
(3)在食品加工、贮存等过程中不易分解破坏,且不影响食品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4)强化剂量适当,不致破坏机体营养平衡,更不致因摄食过量引起中毒;
(5)卫生安全,质量合格,经济合理。
稳定强化
有些强化剂不稳定,如维生素c及氨基酸等遇光、热等易被氧化,被破坏损失;而有些强化剂会与食品中的其他成分结合,导致强化剂的损失。因此应选择合适添加方法和强化载体,采取合理的强化措施以保证强化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一般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强化剂的改性
(2)添加各种稳定剂
(3)加强食品中的食用指导
食品的营养强化,除应根据不同的食品选取适当的营养强化剂之外,还应根据食品种类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强化方法。通常有三种方法:
(1)在食品原料中添加
(2)在加工过程中添加
(3)在成品中添加
原则
世界上所用的营养强化剂总数130种,在我国,营养强化剂在食品添加剂中是第16类。按GB14880-94国家标准列入名单的有37种,其中氨基酸及含氧化合物12种,维生素17种,矿物质8种,对这些产品品种都明确规定了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并制定了实施细则。
在如此众多的营养强化剂中,根据不同的情况科学合理的选择营养强化剂,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1、在选择强化某种营养素之前,必须考虑膳食中该营养素的其他来源,一方面要保证摄入强化食品后该营养素水平不会过量;另一方面,该营养素的添加也应该确有必要,营养素的强化用量应该使其在膳食中的含量有明显的提高,以便摄入通常数量的食物即可得到充足的该种营养素。
2、注意各种营养素之间的平衡,防止由于食品强化而造成营养素摄入的不平衡;而且在食品中添加一种必需营养素后,不得对其它营养素的代谢产生不利影响。
3、尽量选择具有生物活性和稳定性高的营养强化剂。例如铁的营养效价就因所用形式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再如,有些营养素可由于接触空气或加热而被破坏,像维生素A、抗坏血酸和核黄素、氨基酸等可因光、热和氧化作用而被破坏。面粉中的β-胡萝卜素含量很少,而β-胡萝卜素的稳定性又比较高,所以可在面包和饼干中添加适量的β-胡萝卜素(用量为0.5mg/kg面粉中),经过面团调制、醒发(面包)或压片(饼干)、焙烤其保留量仍高达83.3%。
4、尽量选择容易被人体吸收的营养强化剂,尽量避免使用难溶的、难以吸收或易被食物影响吸收率的强化剂。有些无机盐和维生素容易在食物中相互作用而被破坏或因水洗而损失,因此所加入的营养素应和原有食物无干扰作用,如铁就可食物中的某些单酸、酯酰形成沉淀。
5、强化某种必需营养素必须同时提供其测定和监控的技术方法。
6、添加的营养素不应对食品的特性,如安全性、色、香、味、质构、烹调性质等产生不良影响,也不得过分缩短食品的货架寿命。
在营养的强化技术上,应遵循的原则是:
1、强化工艺和加工设备必须切实可行和容易获得,成本低廉,以保证待强化的营养素顺利添加到食品中,
2、载体食物的消费范围覆盖越大越好(特别是营养素缺乏最普遍的农村和贫困人群),而且这种食物应该是工业化生产的;载体食物的消费量应比较稳定,以便能比较准确地计算营养素添加量,同时能避免摄入(如软饮料、零食)过量。
3、强化的工艺流程不改变食物原有感官性状,而且在进一步烹调加工中营养素不发生明显损失。
4、强化技术和方法应视产品的种类性质而定。如面粉的强化,采用喷雾法或直接混合法,先将营养强化剂制成含量较高的基料,然后再将基料与数百倍的普通面粉进行混合均匀。而对于方便面(油炸)的强化,则可将营养强化剂(如脂溶性VA、VD、VB、水溶性VB1、VB2、VC、尼克酸、矿物质等)添加到各种调理包中。
对于挂面的强化,则可将营养强化剂加工在面条中的中心部位,(像铅笔芯那样被包在铅笔中间),烧煮时营养损失明显下降。又如有些维生素是脂溶性,限制了其在亲水体系中的应用,可用现代技术将其制成水扩散型,使其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如何给宝宝选择强化食品
市面上含钙饼干、含铁糖果、含维生素A和维生素D的牛奶以及赖氨酸面包、赖氨酸挂面等,应有尽有。如何选择呢?首先我们提倡给孩子吃自然界提供给人类的各种食物(即天然食品),按照适合的种类、数量、比例安排膳食,养成孩子不挑食、不偏食的良好习惯,这样孩子可以从全面、合理的食品中获得均衡的营养物质,不是非吃强化食品不可。家长若平时注意给孩子食用优质蛋白质,即瘦肉、鱼、豆制品,赖氨酸是足够的。而铁、维生素A和维生素D在一般食物中不足,可考虑用药物补充,也可以从强化食品中补充。如孩子患有缺铁性贫血或血色素低,可食用含铁食物,如患有佝偻病或低钙抽搐,则可食用含维生素A和维生素D的食物。但是在给孩子选择以前,一定要先弄清食品中强化了什么,强化营养素的含量及每日用量,以避免进食过多而引起中毒,或各种营养素之间的不平衡,而影响身体对营养素的消化、利用和吸收。必要时应向医生进行营养咨询。
强化剂
1、维生素类:维生素A、β-胡萝卜素、B族维生素(硫胺素盐酸盐、核黄素、烟酸)、维生素c。
2、矿物元素强化剂:钙、碘、铁、锌
3、常用的赖氨酸强化剂有:L-盐酸赖氨酸、L-赖氨酸.L-天冬氨酸盐、L-赖氨酸-L-谷氨酸盐等。另外,牛磺酸也是常用的一种氨基酸强化剂。
4、常用于食品强化的蛋白质有大豆蛋白、乳清蛋白、脱脂乳粉、酵母粉、鱼粉等。
卫生管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八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调料或者食品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的规定,为加强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营养强化剂是指为增强营养成份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 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工厂,须经省、市、自治区的产品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许出厂。商业部门加强验收,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加强监督检查。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需氨基酸不能以小包装形式出售。
第四条 食品加工,经管部门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的品种、范围和使用剂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条 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工艺要合理,不得影响强化剂的性质。成品在保存期内,其含量应不低于使用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使用量。
第六条 凡经营养强化的食品在包装上必须写明:“营养强化食品”字样,并标明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强化品种、强化剂量、使用对象、食用方法、食用量和保存期限,不得夸大宣传。
第七条 生产和使用新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时,应由生产和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生产工艺、理化性质、质量标准、毒性试验结果、营养学评价、使用效果,食品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等有关资料,省、市、自治区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理后,报卫生部审核批准。主管部门制定强化剂质量标准,共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需经卫生部同意。没有食用级质量标准的品种可暂以药典标准为依据。
第八条 婴儿食品的强化,按卫生部颁布的或许可的婴儿食品营养及卫生标准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从国外进口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或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食品,必须符合本办法和进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条 出口食品营养强化剂和经食品强化剂强化的食品,可根据双方鉴定的合同要求,安排生产。转内销不符合本标准者,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向生产、销售等有关单位无偿抽取检验所需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或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食品,并给予正式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