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所是指商主体依法确定的,从事商业营业的固定场所。商主体的营业所和民事主体的住所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它们均表明主体的外部特征,但前者依商法或商业登记法确定和变更,后者依
民法的一般规则确定和变更。商主体可以有多个营业所,其数个营业所之间依法发生主从关系。
商主体的主营业所须备置商主体登记文件副本和商业帐簿,其分营业所从属于主营业所,受后者指挥。营业所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是确定商事行政管理和诉讼管辖的依据,是确定营业交易中债务履行地的依据,是确定诉讼文书送达处所的依据等。
“营业所”可以被看作是“储蓄所”的重大升级。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农工建在乡镇的网点,要么被撤销(主要是考虑成本效益方面的因素),要么“升级”为“营业所”。“营业所”与先前的“储蓄所”相比,不仅可以办理个人存取款及结算业务,还可以办理常见的各类中间业务,部分“营业所”甚至可以在行政许可和行内授权的范围内办理对公业务、信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