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萍乡县公安局于1950年5月30日正式成立消防队,1965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制,同年春,萍乡消防队在江苏省太仓县征集了第一批兵员。1969年起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萍乡市武装部领导管理。
历史沿革
1972年,恢复市公安局后,重由公安局管理,兵员征集由省军区代征。1975年,将消防队改为“萍乡市公安消防大队”(对内称消防科),下设两个中队,共有消防警60名。1980年开始,在湘东、芦溪两个公安分局建立消防股,此后,四个区公安分局均建立了消防科。1983年升格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萍乡市消防大队建制。1986年改由市公安局领导。1987年1月在市消防大队的基础上,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萍乡市消防支队(正团级)”。沿用至今。下设六个大(中)队,一个警勤分队。
服务内容
主要担负全市三县三区的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督的双重任务。十多年来,全体官兵能全面忠实地履行自身职责,积极开拓性地开展工作,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长足进展,先后荣获全省先进支队、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等荣誉三十多个。
建设理念
特别是近三年来,萍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在中共萍乡市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和萍乡市公安局的领导下,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及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精神,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人民消防为人民”的思想理念,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为龙头,坚持以“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为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忠实履行公安消防部门的职责,坚持一手抓业务工作,一手抓队伍建设,圆满地完成了以防火灭火为中心的各项消防保卫任务。
所获荣誉
萍乡市公安消防支队2001年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2002年被评为省级拥政爱民先进单位,连年被评为市拥政爱民模范单位,且拥政爱民的典型事迹多次被中央电视台“人民子弟兵” 栏目进行了专题报道,其下属安源一中队连续七届获得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两次荣立集体二等功。 萍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官兵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的无比赤诚,坚定地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保卫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萍乡市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017年11月,萍乡市公安消防支队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