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国土资源局
菏泽市人民政府原工作部门
菏泽市国土资源局是菏泽市人民政府原工作部门门,负责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历史沿革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菏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7号)和《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菏发〔2009〕25号)精神,设立菏泽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参与拟订全市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参与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政策和技术规程、规范、办法;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区)、乡(镇、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负责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申报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活动,指导各县(区)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初审;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负责探矿权初审,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组织实施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负责基础测绘、市界线测绘、市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全市测绘标志的保护工作,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四)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审核、呈报等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报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与涉外测绘监管工作;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测绘违法案件;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五)负责油田在本行政区勘探、开发生产性项目的审核;负责协调当地与油田开展经济技术协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油区秩序的综合治理;负责油田在本行政区勘探开发建设中有关工农关系的协调处理工作。
(十六)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七)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拟订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八)负责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的人员。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督办、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协调处理有关涉外事宜。
(二)人事科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人员的相关管理事务;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党群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考核并承办奖惩事项;负责科技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订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负责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政务公开工作;承办有关案件的复议、应诉和裁决等工作;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综合调研工作。
(四)规划科
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测绘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拟订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工作;监督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五)耕地保护科
研究拟订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政策措施;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安置补偿管理工作;承办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划拨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县区统一征地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
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及全市土地调查、监测方案;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和权属争议调处办法及有关规定;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指导县区地籍管理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科(挂集体土地管理科牌子)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拟订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农村宅基地管理;组织实施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与监管;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工作。
(八)矿产开发与地质勘查科(挂地质环境管理科牌子)
承担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初审等有关审核工作;依法调处有关采矿争议、纠纷;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承担探矿权的初审工作;审查对外合作勘查区块;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九)油区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科
负责实施国家、省有关油区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实施油区综合管理工作措施;负责油田在本行政区勘探、开发生产性项目的审核;负责协调当地与油田开展经济技术协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油区秩序的综合治理;负责油田在本行政区勘探建设过程中有关工农关系的协调处理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占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核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及政策研究;参与审核开办矿山立项报告;审核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十)测绘管理科
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及市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测绘标准化工作;承担全市测绘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的协调、管理工作;承担基础测绘成果的接收、存储、保密监管和使用审批工作;贯彻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市测绘行业、测绘单位资质和执业资格;负责辖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来我市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承办组织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和向社会出版、登载、展示的地图。
(十一)执法监察科
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全市重大土地、矿产、油区、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来信来访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牡丹区分局
市国土资源局牡丹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国土资源工作。下设办公室、业务科、农村宅基地管理科。
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国土资源工作。下设办公室、业务科。
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职数20名(含监察室领导职数)。
市国土资源局牡丹区分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配备局长1名(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5名(含副局长职数)。
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配备局长1名(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4名(含副局长职数)。
纪检监察机构合署设置,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保留省国土资源厅批准配备的总工程师1名(副县级)、总经济师1名(副县级)。
事业单位
(一)菏泽市土地储备中心
1、编制菏泽城区征用(收购)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公开出让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储备土地的收回、收购、征用和管理等工作,承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开出让相关具体工作;
3、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和管理;编制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预算,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
4、参与土地市场的预测和调研,及时提出规避土地储备风险的对策;
5、承办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菏泽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1、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回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2、承办市局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和信访案件查处;
3、参与有关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调研、政策制定等方面的工作;
4、承办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菏泽市统一征地办公室
1、承办市辖两区范围内的政府统一征地工作;
2、承办征地现场的调查、统计等具体工作,会同土地勘察测绘队做好勘测工作;
3、承办征地报件所需的“一书四方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图件的编制工作;
4、承办依法批准后的征地补偿登记和复核工作;
5、承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6、承办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菏泽市地租征收处
1、负责《菏泽市国有土地租金征收办法》的实施;
2、负责对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租金(含分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收缴;
3、负责办理地租征收登记手续,建立并保管征收档案;
4、承办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菏泽市土地整理中心
1、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调研,参与拟定土地开发整理政策、法规、技术规程及管理办法;开展土地开发资源调查,参与编制全市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2、参与编制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年度计划,并指导县区组织实施;协同两分局做好牡丹区、开发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实施工作;对各县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报市以上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材料的审查工作。
3、受省土地整理中心委托组织实施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并组织实施国家投资地方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市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参与市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鉴定、验收工作;
4、管理和拨付有关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资金;参与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效益评价等工作;承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概预算初步审查;
5、承担土地开发整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供信息服务;编辑土地开发整理的文献资料;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技术研究,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宣传、经验推广和技术培训工作;
6、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领域科技规划、计划的编制;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领域科技课题研究;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科技成果推荐与推广;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咨询、服务和评价工作;
7、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编制、测量、制图等业务;
8、承办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菏泽市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中心
1、承办对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探矿权申请登记工作,承办探明矿产地价值评估、分割、分享的具体工作,做好矿产资源的推介开发招商工作;
2、承办审批采矿许可、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评估材料的初步审查;承办探矿权和矿山企业开发利用年检;承担储量动态检测、统计、地质资料汇交等相关业务技术工作;
3、承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相关业务的技术评价、咨询和服务工作;
4、承办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菏泽市土地变更调查所
1、承办牡丹区、开发区的土地更新、土地变更、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地籍数据库的建设、管理,更新和使用工作;
2、承办各县土地更新、土地变更、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地籍数据库的建设、管理、更新和使用的技术指导;
3、承办全市土地更新、土地变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4、承办市局受理的土地权属纠纷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5、承办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菏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信息中心)
1、组织制定并实施档案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及规章制度;
2、指导科室、分局、事业单位做好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做好档案的接收、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和利用工作;
3、承办全局计算机和外部设备的登记管理、检修和维护工作;承办市国土资源信息网平台的建设和信息网主页、栏目的日常更新、调整、维护和检测工作;
4、承办局内重大活动的音像视频信息的采集和网上宣传工作;做好信息工作技术及各类办公软件的应用培训;
5、承办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菏泽市土地勘察测绘队
1、承办市局各单位土地勘察测绘业务等工作;
2、依法承办市辖区土地勘测定界任务;
3、承办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菏泽市土地登记事务所
1、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办各类土地登记申请,搞好地籍测绘、权属调查,完善有关登记资料;
2、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查询解决土地权属纠纷所需的有关资料;提供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相关法律咨询;
3、承办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菏泽市土地交易中心
1、参与建设规范的土地交易市场,制定完善并实施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规则和制度;
2、承办土地供求信息的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等土地信息;
3、依法承办土地二级市场涉及的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赠与等交易手续;
4、开展有关土地市场法规政策、土地利用、投资方向等咨询服务;
5、承办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领导分工
张本进: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全面工作。
李玉明: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兼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分管人事科、规划科、会计工作站、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持土地储备中心全面工作;联系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刘 斌: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耕保科和统一征地办公室;联系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牡丹区分局。
吴兆端: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地籍科、地租征收处、土地变更调查所、土地登记事务所和土地勘查测绘队。
徐淑和: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矿管科、政策法规科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中心。
张秀坤: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油区和资源储量科、测绘科。
刘 兵:调研员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执法监察科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王为聘:党组成员、工会主任
负责机关工会工作;分管土地利用科和土地交易中心。
王常照:副调研员
分管办公室、国土资源档案馆和行政审批大厅国土资源窗口。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8 20:46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职责调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