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洵(1099一1142),字茂仁,浙江兰溪香溪人,重和元年(1118年)登王嘉榜进士。仕朝请郎,大理寺正,擢行大理寺丞。绍兴年间,诏治岳飞狱,上书力辨其寃忤桧,弃官而归,桧矫诏追杀于睦州白马石。特赐朝请大夫,忠义见金兰二志。
吕祖谦有赞,文载像传。
范洵,字茂仁,为
范筠第七子,北宋重和元年(1118年)进士。绍兴年间累官至大理寺正卿(注:大理寺,掌刑狱案件审理。大理寺正卿,相当于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审理岳飞案的过程中,知道岳飞是无辜的,受冤枉的。范洵想为岳飞冤案伸张正义,就向高宗皇帝写了一道奏折为岳飞辩冤,“因高宗轻信秦桧”,奏折没能获准。范洵不愿与奸臣秦桧同流合污,就挂冠而归。范洵此举触忤了
秦桧,在范洵归途中,秦桧假传圣旨,派人追杀范洵于严州(今建德)白石滩。
范祖干性至孝,从小跟从同乡许谦游学,尊崇世叔(
范浚)儒家思想,严守“慎独”。至正末,领荐为西湖书院山长。以父母老,辞仕而归,郡守表其居为“纯孝坊”,学者称其“纯孝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