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一飞,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江苏泰兴人,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6月被开除党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学专业毕业,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人物履历
1982年7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参加工作;
1994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计划财务部经理;
1994年9月,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计划部副主任;
1996年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财务会计部总经理;
1998年1月,任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2000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助理(2003年3月至2004年3月挂职任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1年3月至2002年10月,赴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学习,获国际经济学硕士学位);
2004年8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2005年6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2010年3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11年11月兼任上海银行董事长);
2015年1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
2015年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22年11月,被免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职务。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2年11月5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22年12月,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免去范一飞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职务。
依法双开
2023年6月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中国人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范一飞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意识淡漠,对抗组织审查,大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接受宴请、旅游、打高尔夫球等活动安排,违规参加公款宴请、收受礼品礼金、出入私人会所;在职务安排、岗位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官不廉,纵容亲属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搞权色交易;违规干预、插手执法活动;道德败坏,家风不正;毫无纪法底线,胆大妄为,“靠金融吃金融”、“以钱生钱”,长期以“投资”为名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范一飞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范一飞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2023年6月20日,据央视新闻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范一飞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3年9月27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范一飞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范一飞利用担任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计财部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计划部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计划部副主任、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上海银行董事长,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业务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4年4月18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人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受贿一案。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3年至2022年,被告人范一飞利用担任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计财部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计划部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计划部副主任、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上海银行董事长,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业务承揽、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6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范一飞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范一飞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范一飞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4年10月10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人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范一飞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22年,被告人范一飞利用担任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计财部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计划部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计划部副主任、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上海银行董事长,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业务承揽、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6亿余元。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一飞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范一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范一飞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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