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以基金制运作形式作为拨款手段,对
英国大学进行资助的规范化机构。
1992年3月,英国议会通过了中学后教育和高等教育法案,它所导致的最主要的组织变化是分别建立了英格兰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HEFCE),苏格兰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SHEFC)、威尔士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HEFCW)。
其中用于教学基金的资助方法有3个要素:提供稳定的基本资助基金;用于资助随注册学生数增长的外延资助基金;鼓励特殊发展的专项类资助基金。对于基本资助基金和外延资助基金,委员会决定按11类学术学科分类科目,以及两种模式(全日制“三明治”和半日制)和两个层次(本科生/课程型研究生和研究型研究生)分配资助基金。这给学校内部运作机制以最大灵活性,从而寻求资源利用上的最优化。就科研资助基金而论,以新批准的科研资助基金模型R=QR+CR+DevR进行拨款。
分配公式中有三个基本要素:QR反映研究工作的量与质;CR鼓励学校在全部成本补偿的基础上进行合同科研工作;DevR鼓励学校在其特定的领域中发展研究潜力,若无此潜力,则不能从委员会得到重要的科研基金。这一方法有助于基金分配的透明度,要求在运作中将官僚主义减至最少,补充而不是重复被其他负责分配科研公共基金的机构使用过的分配程序。为保证基金资助与教育质量保持一致,还成立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进行对大学研究工作的质量审查和质量评估,在评估周期的第一年,特别注意基金资助和评估之间联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