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律师制度,是指英国律师制度始终保留许多封建传统,等级森严。律师划分为初级律师(Solicitor,或译诉状律师)和高级律师(barrister,或译出庭律师)两大类。初级律师直接为当事人承办不动产转移、遗嘱、契约签订或公司组建等一般法律业务,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等;他们只能在基层法院,即治安法院或
郡法院出庭辩护。高级律师不直接与当事人接触,由初级律师代当事人申请,在刑事法院、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出庭辩护。高级律师还可以申请成为皇家大律师,由英王授予,其地位最高,在法庭上享有某些特权。英国律师组织具有浓厚的中世纪行会气息,高级律师理事会、初级律师协会和伦敦4大律师学院(林肯、内殿、中殿、格雷律师学院)基本控制着律师的培养、职称授予和行业纪律。
英国律师学院,英国培养和训练律师的组织。设于伦敦。有(1)林肯律师学院。据记载始于1422年。(2)内殿律师学院。前身是世纪的一个学术团体,1440年成为学院。(3)
中殿律师学院。原为1404年成立的一个学术团体,15世纪时继内殿律师学院之后成立为学院。(4)格雷律师学院。据记载始于1569年。在英国凡欲成为专门律师者,须在大学法律系毕业后,经上述学院之一学习12个月,通过代表4学院的法律教育委员会考试及格,由学院授以专门律师的名称,方能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