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俄条约
1907年8月31日英俄双方签订的协约
英俄条约由英国俄罗斯在1907年8月31日在圣彼得堡签订。是大英帝国和俄罗斯帝国在中亚大博弈的一部分。它界定两国在波斯阿富汗与中国西藏地区的势力范围。沙俄得到波斯湾北部,而英国则获得南部近波斯湾的地区。条约之目的主要是防止德国扩张至该地。 条约并不被伊朗,阿富汗,中国(清)所接受。
历史背景
20世纪初,俄国在日俄战争中战败,国内爆发革命,英俄矛盾趋于缓解。德国在日俄战争期间扩大了在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的势力和影响,对英俄两国的利益形成威胁。同时,英、俄在镇压波斯(今伊朗)等地革命运动方面也有共同利益。俄国企图通过与英接近摆脱国内外困境,英则力图与俄达成协议以补充英法协约,以便组成事实上的反德联盟。在英两任外交大臣兰斯多恩侯爵(第五)H.C.K.佩蒂-菲茨莫里斯、E.格雷和俄外交大臣A.P.伊兹沃利斯基的努力下,两国关系逐步接近。1906年5月~1907年8月,英驻俄大使尼科尔森与俄外交大臣伊兹沃利斯基就划分势力范围展开谈判,最终达成协约。
主要内容
协约分为4部分。
主要内容有:
①关于波斯的协定
共5条。波斯被划为3个地区。北部为俄国势力范围,包括德黑兰在内的大片最富饶地区;东南部为英国势力范围;中部为缓冲区(中立区),英、俄享有同等权利。
②关于阿富汗的专约。
共5条。英声明无意改变阿富汗的政治现状,并答应不在阿富汗采取“威胁俄国”的任何措施;俄承认阿富汗不属于“俄国的势力范围”,俄答应通过英政府同阿富汗建立一切政治联系,并且不向阿富汗派遣“任何间谍”。
③关于西藏的协定
共5条。两国都承认中国对西藏拥有宗主权,不干涉西藏地区的内政,不破坏其领土完整。两国承诺,只可经过中国政府与西藏进行交涉,不派遣代表到拉萨,不得在西藏索求或取得铁路、公路、电报和矿产的租让权。
④英、俄关于西藏的协议的附件
英承诺英军在一定条件下结束对春比谷的占领。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英、俄在该协定中虚构所谓“宗主权”,是对中国主权的粗暴侵犯。
作用
该协约的签订缓和了英、俄长期以来的矛盾和对立,是协约国(见三国协约)赖以最后形成的文件。此后,两大军事集团的对抗更为激烈,欧洲的局势更加动荡。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04-03 15:34
目录
概述
历史背景
主要内容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