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1936年宪法全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1936年12月5日全苏苏维埃第8次非常代表大会通过。共13章,146条。主要内容规定:
主要规定
宪法规定,苏联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
苏联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苏联的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行使。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资本主义体系、废除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确立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苏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财产);合作社和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
苏联是由各平等的加盟共和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有全联盟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有全联盟的法律、国民经济和国籍。
国家权力机关
苏联最高苏维埃,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边疆区、州、自治州、市、区、村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每届任期4年,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休会期间,由其常设机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行使其职权。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由主席 1人、副主席15人(即每一个加盟共和国1人)、主席团秘书1人和委员16人组成。
国家管理机构
苏联1936年宪法的管理机构包括苏联部长会议,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边疆区、州、自治州、市、区、村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苏联部长会议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对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在其闭会期间对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
苏联各级法院
苏联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法院,州法院,自治州法院,市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州以上各级法院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市、区人民法院由本市、区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苏联总检察长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任命,其他各级检察长均由苏联总检察长任命或批准任命。
基本特点
1936年11月25日举行全苏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斯大林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全面阐述了苏联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意义。认为苏联1936年宪法的基本特点是:①它是已经走过的道路的总结,是已经取得的成就的总结,它是把事实上已经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登记下来,用立法程序固定下来。②它的出发点是资本主义制度在苏联已被消灭这一事实,是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已经胜利这一事实。③它所依据的是,社会上已经不再存在彼此对抗的阶级,社会是由工人和农民这两个互相友爱的阶级组成的,执政的是这两个劳动阶级,对社会的国家领导权(专政)属于无产阶级这个社会的先进阶级。④它具有深刻的国际主义性质,它的出发点是一切民族和种族权利平等。⑤它认为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决定每个公民在社会上的地位的,是个人的能力和个人的劳动。⑥它不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而把重点放在保障这些权利的问题上。该宪法已由1977年通过的宪法所取代(见苏联1977年宪法)。
内容
宪法分13章146条,分别对苏联社会结构、国家结构、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苏联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政治基础是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全国国家政权属于劳动者,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是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取消原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共产党是劳动群众一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领导核心。公民享有劳动、教育、休息、信仰、言论、出版自由等权利,人身不可侵犯,同时负有遵守法律、巩固社会主义所有制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等义务。新宪法改变了选举制度,取消了以往苏维埃选举中残存的限制,如对剥削分子、旧警察等的选举权,以及城乡劳动人民的代表人数比例不同等阶级限制,实行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等原则。
意义
新宪法的制定从法律上巩固了苏联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成果,推动了苏联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