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戏剧家协会
苏州市1950年1月30日成立的协会
苏州市戏剧家协会(简称苏州市剧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市戏剧艺术家和戏剧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戏剧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本协会为江苏省戏剧家协会的团体会员、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共有市级会员376人,其中省级会员115人,国家级会员33人。
协会介绍
50多年来,苏州市戏剧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全市戏剧工作者,遵循党的文艺方针,坚持两为方向,为繁荣我市戏剧事业努力奋斗,作出了巨大贡献。苏州戏剧舞台姹紫嫣红,好戏迭现,人才辈出,呈现出繁花似锦,欣欣向荣的景色。
剧协成立伊始,会员们便以极大的政治热情,积极演出了《白毛女》、《王贵与李香香》、《刘胡兰》等一批新戏,为解放初期的各项政治运动起了很好的宣传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步步深入,毛泽东文艺思想的学习和贯彻,苏州市戏剧工作者的社会使命感越来越强,积极反映新生活,讴歌新时代,创作演出的热情日益高涨。苏州市戏剧家协会配合政府文化部门,为苏州市的戏剧事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努力并取得了出色的成绩。
苏州市戏剧家协会重视戏剧创作和演出,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创作演出了滑稽戏《满意不满意》、沪剧《特派员》、昆剧《焦裕禄》和《活捉罗根元》、苏剧《雷锋的故事》《古城斗虎记》、京剧《要塞迅雷》、锡剧《农家宝》和《大年夜》等一批充满时代精神的优秀剧目;粉碎“四人帮”后,会员们又以对“四人帮”的仇恨,积极创作演出了苏剧《死的已经死了》、京剧《血冤记》等,反映了那段不堪回首的生活,向“四人帮”进行控诉。80年代以来,又先后创作演出了锡剧《司马迁》、京剧《李慧娘》、滑稽戏《小小得月楼》、苏剧《五姑娘》等一大批优秀剧目,苏州滑稽剧团更是以《一二三,起步走》《快活的黄帽子》《青春跑道》等一系列优秀剧目获得全国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十大精品中、宣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部文华奖等国家级最高奖励。历年来苏州市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优秀剧(节)目达16部之多,获得个人奖励的会员更是不计其数。优秀演员顾芗、王芳、经剧协推荐分别先后2次获得中国戏剧梅花奖,获得梅花奖的还有优秀演员张克勤和青年新秀沈丰英和俞玖林。在这些成绩的取得中,剧协组织剧作家和演员深入生活,加强学习,进行研讨交流,起了应有的积极作用。
苏州市戏剧家协会重视戏剧理论的研究工作,和有关单位一起,组织主办或参予了“苏剧继承和发展理论研讨会”、“‘苏滑现象’理论研讨会”、“长江三角洲滩簧理论研讨会”等学术研究活动,会员在各级刊物发表的理论文章数百篇,出版著作数10部,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戏剧理论和评论人才。
苏州市戏剧家协会重视小戏小品的创作演出活动,多次举办小戏小品征文并形成了长期举办的苏州市小戏小品大赛,取得了优异成绩。
苏州市戏剧家协会重视戏剧接班人的培养,先后在全市范围内近10所小学开展戏曲教学活动,命名了数个“苏州市少儿戏曲教学基地”先后在全国少儿戏曲“小梅花荟萃”活动中荣获金奖13个,向上海戏剧学院京昆专业,江苏省戏剧学校京剧专业和无锡市锡剧院学员班输送生源17名。
苏州市戏剧家协会重视对传统戏曲艺术的保护和弘扬,1951年4月市剧协成立不久,就组织了全市首届昆剧观摩,一批优秀传统剧目经过整理改编参加了江苏省和华东地区戏曲观摩演出大会。2000年又正式恢复“中国昆曲虎丘曲会”,8年来已在国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组织会员进行昆剧、苏剧及其它戏曲遗产的传承和研究,积极参予昆曲、苏剧等戏曲申报非物质遗产的工作,出版了《沈璟和昆曲吴江派》等多部研究著作。
苏州市戏剧家协会在长期为社会主主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涌现出一批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典型,60年代,原吴江锡剧团团长姚梅凤成为全国“坚持为农民服务,坚持演好戏,坚持勤俭办团”的一面旗帜。80年代以来,苏州滑稽团更是以多编多演,连续创作出一批优秀剧目,并以每年演出400场以上的出色成绩获文化部表彰。顾芗和王芳成为全国和省的“德艺双馨”典型。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级和省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有顾芗、王芳、张克勤、张唐兵等人。
苏州市戏剧家协会于1981年、1984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先后举行了6届代表大会,分别由张剑鸣、胡芝风、鞠湘奇、褚铭等担任主席。现有会员328人。其中省会员197人,全国会员27人。
协会章程
苏州市戏剧家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苏州市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苏州市戏剧家、戏剧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苏州市戏剧家协会是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江苏省戏剧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在市文联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中国戏剧家协会和江苏省戏剧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苏州市戏剧家协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市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戏剧事业,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苏州市戏剧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苏州市戏剧家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责。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戏剧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加强实践,勇于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戏剧创作。积极开展创作经验交流和艺术观摩活动,不断提高戏剧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 推动戏剧理论研究,提倡健康的戏剧评论,鼓励用理论成果指导戏剧创作,促进戏剧的创新与发展。对戏剧艺术各门类的优秀成果,采取各种形式,包括举办全市性的评奖,予以表彰和鼓励。
第九条 努力促进戏剧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大团结,努力在戏剧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积极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重视群众业余戏剧活动。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戏剧组织和戏剧家的联系。
第十条 支持戏剧家参与积极的社会实践,并组织各种戏剧艺术的评
比竞赛活动。积极参加中国剧协和江苏省剧协开展的各项戏剧活动,努力开展对外戏剧文化交流,扩大同国际和各市戏剧组织的联系,增进同各地戏剧家的团结和友谊。
第十一条 维护我国宪法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国内、国际戏剧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益。
第十二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文艺特点和规律,改革和完善工作方式。增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各市(县)、区戏剧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市各专业戏剧表演团体、全市性的产业文联所属的戏剧工作者协会及戏剧行业组织,凡赞成本会章程,有相当数量的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申请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凡从事戏剧文学、导演、表演、舞美、音乐、戏剧理论研究、戏剧教学、演出经营、组织管理和群众普及工作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做出一定成绩的戏剧工作者,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人申请,团体会员推荐,本会会员两名介绍推荐,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的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江苏省戏剧家协会会员均为本会当然会员。本会会员符合加入中国戏剧家协会或江苏省戏剧家协会条件者,需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团体会员上报本会,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推荐。。
第十五条 本会加强和热心戏剧工作的企业家和其他社会人士的联系,凡对本会各项活动作出贡献者,可聘为名誉会员或担任名誉职务。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按时缴纳会费。
本会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批评和进行监督;
3.有权对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提出撤换的建议;
4.有权参与本会组织的深入生活、创作研究和其它戏剧活动;
5.有权要求本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6.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停止或取消会籍。本会会员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经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苏州市戏剧家协会全市代表大会。其职责任务是: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通过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等。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九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市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须经充分协商,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推举产生。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全市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全市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代表团体会员参加理事会的理事,由各团体会员推举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候选人,再经全市代表大会选举。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苏州市剧协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处理具体会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议通过,可设名誉主席、名誉理事和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上级主管部门补贴;
2.社会资助及个人捐赠;
3.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4.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性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苏州市戏剧家协会简称苏州市剧协,英文名称为:“SUZHOU THEATER ASSOCIATIO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苏州市戏剧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参考资料
苏州市戏剧家协会简介.苏州文学艺术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18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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