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享茂(1980年—2017年9月7日),出生于
福建,毕业于
北京邮电大学,Wephone已故创始人。2012年,他创办公司,推出
WePhone。
人物经历
苏享茂,1980年出生于
福建,
北京邮电大学的研究生。毕业之后,苏享茂曾做过两三年工程师。
2012年,他创办了北京曵尾科技有限公司,推出WePhone。WePhone是一款在用户间免费发短信和打电话的手机应用,是
北京曳尾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产品。北京曳尾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于2012年注册,
注册资本为10万元,法定代表人系苏享茂。
人物关系
人物事件
自杀身亡
2017年9月7号凌晨3点46分,苏享茂在自己研发的产品WePhone推送了一条“公司法人被毒妻翟某害死,WePhone即将停止运营”的消息后,凌晨4点多,从西二旗的家中跳楼自杀。前一天,他在自己的社交账号上写道:“我是WePhone的开发者,今天我就要走了,App以后无法运营了,抱歉。我从来没想过我是这样的结局,我竟然被我极其歹毒的前妻翟欣欣给逼死了。”
而苏享茂亲属此后发布消息称,从经网络婚介平台介绍相识,到结婚,整个过程不到一年。其间,苏享茂为前妻翟欣欣累计花费近1300万元。
女方声明
2018年4月24日17点,
翟欣欣通过认证微博发声,称自2017年9月开始,住处和电话被曝光,被人威胁和骚扰,一直生活在极度恐惧中。她说:“有些事情我不说出来,是基于对死者的尊重,宁可自己承受这些不公平的指责和巨大的精神压力。”
遗物说明
苏享茂去世一天后,亲人和朋友在他办公室整理遗物时,发现一份叙述和前妻从相识到离婚全过程的说明文件。在这份自述的事件经过里,苏享茂详细回忆了他和翟某欣3月30日相识第一天至8月底几乎每一天的经历,被他分为“认识过程,送
特斯拉车,北京消费,旅游计划,回福建老家,三亚之行,香港之行,在
香港的一次吵架,
澳门之行,在澳门的一次吵架,结婚,提出离婚,通过离婚协议敲诈”13个部分。苏享茂在长达8页的遗书里表明,翟欣欣的
离婚调解书上显示她曾有一段婚姻,存续时间为2011年1月17日至2011年4月1日。
婚恋网站
苏享茂哥哥苏享龙则发表微博,质疑
世纪佳缘提供女方资料的真实性。2017年9月10日上午,世纪佳缘网对苏享茂事件做出回应,称“经核实,WePhone已故创始人苏享茂及前妻翟某某系世纪佳缘会员,并完成
实名认证。世纪佳缘会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
调查取证工作。”
律师接手
2017年9月15日,
王宝强代理律师
张起淮正式代理苏享茂自杀一案。
9月18日,
易胜华发布律师声明,宣布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与翟欣欣女士签订委托协议,指派易胜华律师团队担任翟欣欣女士的法律顾问,处理其与苏享茂自杀事件有关的一切法律事务。
2018年4月20日,苏享茂的哥哥及其代理律师张起淮一行人来到朝阳法院,递交
民事起诉书。张起淮律师介绍,法院在接受了案件的全部材料后,出具了受案的书面登记清单,并告知他们将尽快立案。
起诉的三个案件均为
民事案件,被告都是翟某某,原告为苏享茂家属。三个案件中,一个是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个是
赠与合同纠纷,还有一个是要求翟某某返还财物。
庭前会议
2018年7月12日,苏享茂家人诉翟欣欣赠与合同纠纷、
侵权责任等案件召开
庭前会议。
一审开庭
2020年12月21日,苏享茂家属诉
翟欣欣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开庭。庭审历时6个半小时,并未当庭宣判。苏享茂的多名亲属出庭旁听或作证,翟欣欣及其家人并未现身。庭审过程比较顺利。翟欣欣
代理律师称此后应该不再开庭,只等法院判决。至于法庭上辩论的焦点,双方均表示暂时不便透露。对于此次诉讼,苏享茂的姐姐态度坚决:“不接受调解。”
一审宣判
2023年3月31日,苏享茂家属诉翟欣欣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审判决翟欣欣退还苏享茂家属现金、汽车共近千万以及撤销翟欣欣海南、北京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
女方还款
2023年5月12日,苏享茂的哥哥
苏享龙称,被告翟欣欣撤销了对其中一起相关民事案件判决的上诉申请,原告家属当天确认收到翟欣欣的660万元还款。
女方被捕
2023年6月9日,受害人苏享茂的哥哥苏享龙发布微博称,翟欣欣已被逮捕。根据苏享龙在微博发布的《立案告知书》,翟欣欣涉嫌敲诈勒索,刑事立案时间为2023年5月20日。8月8日,苏享龙再次发文称,法官向苏享龙及其家人转达了翟欣欣想要调解的表述:对苏享茂是有感情的,要让苏享茂的父母安度晚年,提个调解方案,会尽量补偿。对此,苏享龙表示拒绝,并称已于8月7日在线上法庭做了不同意调解的笔录。
移送法院
2024年3月7日,微博ID“苏享茂的哥哥苏享龙”发微博称:日前,翟欣欣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已移送法院。
2024年3月25日消息,翟欣欣被抓后,已认罪认罚,本案涉嫌敲诈的金额巨大,翟欣欣或将获刑10年以上。此外,该案开庭时间待定,苏享茂家属或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