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团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审核报批全县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拟定
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残退伍军人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拟定民政工作地方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管理全县性社团和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对境外在我县境内设立的社团进行登记管理。
三、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实施办法,承办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
四、负责全县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定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各类救助对象的救助政策及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六、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培训,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七、拟定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承办乡镇村的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主管地名工作,负责村以上区划名称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的报批审批,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名复查,负责标准地名
图书资料的审定和编辑出版;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九、负责我县与毗邻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的勘查、协调和报批工作,组织全县行政区域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县级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勘界资料的整理、报批、档案管理以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制工作。
十、拟定婚姻登记和婚姻习俗改革地方规定和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主管婚姻登记工作,负涉外婚姻登记及管理工作;查处违法婚姻。
十一、承担老龄工作管理职能。
十二、承担孤儿、残疾人、五保户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拟定
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标准,对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和宏观管理;审核报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十三、负责承办审核报批乡级公墓,指导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动殡葬改革、推动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发展和监督检查殡葬用品市场。
十四、负责全县儿童收养工作。
十五、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机构设置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综合性文件草拟;负责全县性会议会务工作;参与全县民政工作理论研究和调查;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全县民政法制队伍建设;负责民政系统监督、政务信息、新闻宣传;负责文秘、党务、人教、档案、信访、综治、机关财务、后勤等工作。
优抚安置股
负责草拟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地方性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拥军优属和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承办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草拟有关安置工作的地方性规定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军队退伍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工作;配合完成征兵工作。
区划地名办公室
负责草拟全县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文件草案,承办有关乡镇、村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县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推行城乡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规范管理全县地名(即街、路、巷、楼、门)标志的设置,组织与邻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工作,指导全县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承办争议调处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
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负责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负责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等日常工作;汇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我县维护居民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救灾救济股
工作职责: 制定全县农村救灾和社会救济以及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拨发救灾款物,接收分配捐赠的救灾款物,检查落实农村五保户的供养政策和兑现标准,组织开展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社会救助工作,指导城乡社会福利工作。
社会事务股
负责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日常工作;草拟全县有关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规划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拟定有关规章,指导开展乡镇、村政务、村务的召开;负责村(居)委会组织法的实施,并指导、推广村(居)民自治活动;指导全县社区建设,负责全县的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工作。
地理位置
芦山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