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种补贴是指对一地区优势区域内种植主要优质
粮食作物的农户,根据品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目的是支持农民积极使用优良作物种子,提高良种覆盖率,增加主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的产量,改善产品品质,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
简介
良种补贴是指国家对农民选用优质
农作物品种而给予的补贴。目的是支持农民积极使用优良
作物种子,提高良种覆盖率。 2011 年良种补贴规模进一步扩大,部分品种标准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安排良种补贴 220 亿元,比上年增加 16 亿元。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以及部分地区的大豆、冬油菜实行全覆盖。小麦、玉米、大豆和油菜每亩补贴 10 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提高到 15 元。早稻补贴标准提高到 15 元。水稻、玉米、油菜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小麦、大豆、棉花可采取统一招标、差价购种补贴方式,也可现金直接补贴。继续实行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在藏区实施青稞良种补贴,在部分花生产区继续实施花生良种补贴。
农机具购置补贴于 2004 年启动实施,此后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补贴资金规模连年大幅度增长。 2011 年,农机具购置补贴增加到 175 亿元,比上年增长 20 亿元,补贴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补贴机具种类涵盖 12 大类 46 个小类 180 个品目,在此基础上各地可再自行增加 30 个品目。中央财政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各省市场平均价格的 30% 测算。单机补贴上限 5 万元,部分大型农机具可提高到 12 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 200 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 20 万元。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支持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使用良种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快农作物良种推广,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良种,是指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合推广应用,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前景较好的农作物品种。
中央财政补贴的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和国家确定的其他农作物品种。
第三条 财政部、农业部共同组织落实良种补贴政策,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农业部门,下同)做好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良种补贴资金预算,会同农业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农业部门负责良种补贴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方案,核定良种补贴面积?推介展示良种,组织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提供咨询服务,监管实施过程,评估实施效果等。
第四条 农业部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实施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内容包括补贴农作物品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规模等。省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限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良种推介品种、良种种植面积、补贴资金数额、补贴资金发放方式、落实管理责任的具体措施及其他相关资料。
各垦区(农场)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农业、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实施方案。
第二章良种的推介与管理
第五条 省级农业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要求,推介适宜本地区种植的农作物良种?发布农作物良种补贴品种目录?随年度实施方案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六条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尊重农民意愿、遵从品质优先、遵守市场公开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在发布的品种目录内选择使用农作物良种。不得采取强制方式干预农民自愿选种。
第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会同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做好良种的市场供应,监督检验种子质量,防止假冒伪劣种子进入生产领域,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良种补贴资金补贴的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良种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
良种补贴范围是国家规定补贴品种的种植区域。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范围按补贴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定;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范围由农业部、财政部根据国家政策确定。
乡级农业管理机构、财政所组织全覆盖品种补贴面积的村级登记、核实、公示,汇总审核后上报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审核确认后,汇总上报省级农业、财政部门。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对各县上报的补贴面积审核确认后,汇总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地方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应逐级分解安排农业部、财政部当年下达的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的种植面积。
第九条 良种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农业部根据国家政策确定。补贴标准是:早稻10元/亩,中稻、晚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大豆10元/亩,油菜10元/亩,棉花15元/亩。良种补贴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条 水稻、玉米、油菜采用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具体发放形式由各省按照简单便民的原则自行确定。
小麦、大豆、棉花采用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购种补贴方式口采用差价购种补贴的,由省级农业、财政等部门组织良种的统一招标,中标单位实行统一供种,供种单位登记销售清册,购种农民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补贴资金,财政部根据农业部对各省上报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的审核意见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农民手中。形成的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补贴资金,财政部按照当年确定的补贴品种、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拨付。
实行招标统一供种方式的,省级财政部门按中标单位的供种量预拨70%补贴资金。其余30%的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审核确认的供种清册和无种子质量问题书面意见于播种后与中标单位结算。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年终前将当年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报送农业部、财政部。总结内容包括当年良种实际种植面积、实际补贴面积、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良种补贴资金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的内容包括农户良种补贴面积、补贴品种、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数额等。乡级农业管理机构、财政所组织村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应当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良种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良种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内的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良种补贴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乡镇开展农作物补贴面积登记、公示和复查核实工作。建立农作物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县、乡、村分户农作物补贴面积、补贴资金、补贴品种等信息。
各级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设立并公布良种补贴政策监督电话,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贴品种的推介展示宣传、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和补贴信息档案的建立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支出口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对违反本款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通过多种媒体向广大农民、基层干部以及社会公布、宣传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调动农民使用良种、发展粮棉油生产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良种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29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J16号)、2004年4月5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的《水稻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J17号)同时废止。
实施
(一)年初由市农业局下达优质
粮食作物良种补贴面积,由区县农业局分解到优质作物集中种植的乡(镇)、村、户。
(二)优势区域内是以村为单位,对于农户实际种植优质粮食作物品种、面积登记造册,要张榜公示。
(三)各村把公示结果上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把审核意见上报区县农业局审批。审批结果(含名册)要逐级返回,并抄送乡镇财政所。
(四)农户至良种补贴定点销售部门购种,并持身份证与种子定点销售部门开具的专用凭证,到乡镇财政所领取补贴。乡财政所按张榜公示的实际种植面积来发放补贴款。
范围
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在全国31个省(区、市)实行良种补贴全覆盖;大豆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4个省(区)实行良种补贴全覆盖。2010年1月31日公布的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2010年国家将对农民增加良种补贴,扩大马铃薯补贴范围,启动青稞良种补贴,实施花生良种补贴试点。
补贴对象
对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
2009年良种补贴的执行标准为早稻10元/亩;中晚稻、棉花15元/亩;小麦、玉米、大豆10元/亩。
基本原则
坚持整体推进的原则:
政策流程
2009年,对水稻、
小麦、玉米、
棉花良种补贴实行全覆盖;大豆补贴范围扩大到整个东北地区。项目覆盖区按照实际种植面积全部补贴。
坚持品种择优的原则:
各地主导品种的筛选由省级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在符合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生态适应性好、符合生产需要、市场前景较好的品种。禁止选择未经审定、审定不通过或过期淘汰的品种。
坚持公开推介的原则:
主导品种确定后,省级农业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向社会发布,并将推介品种随实施方案上报农业部备案。严禁省级以下农业部门进行品种推介活动。
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
各地农业部门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根据品质优先、市场需求和生产需要,积极引导农民选择使用推介的良种,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干预农民自愿选种。
国家政策
对农业实行补贴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多年来农业补贴政策的实践与经验,对现阶段我国建立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具有重要启示和借鉴意义,对我们主要有如下启示:
政策目标清晰、指向明确:
发达国家在实行农业补贴政策的初期阶段,为防止政策目标泛化,大多根据具体的政策目标采取相应的措施,要求各种补贴支持措施目标清晰、指向明确、分工合理,避免各类补贴措施出现整合一体、边际效应下降问题。如欧盟早期农业补贴政策目标主要针对解决共同体市场农产品短缺、保障粮食安全,因此采取了“目标价格”、“门槛价格”和“干预价格”等严密、精致的价格干预机制。随着农产品供给问题的解决,农产品过剩、财政负担沉重和国际竞争加剧等问题日益突出,欧盟将政策目标调整为稳定农民收入、增强农产品竞争力,并相应改革政策机制,在减少价格支持的同时,向农民提供直接收入补贴。
价格支持始终是基础性措施:
尽管各国农业资源条件差异较大、政策目标也不尽一致,但价格支持始终是发达国家农业补贴政策的基础性措施。其中,
最低保护价是各国使用比较普遍的价格支持措施。如美国采取与信贷支持相结合的最低保护价制度,虽然70多年来对操作方式进行多次调整,仍然是其农业补贴政策的基石。欧盟的干预价格制度、日本稻米价格支持和韩国稻米政府收购计划等,都具有最低保护价性质。据OECD(经济发展组织)估计,OECD国家1986—1988年价格支持占整个农业补贴的比重达77.1%,尽管各国减少了价格支持,但2005—2007年仍然达51.5%。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价格支持政策指向明确,操作相对简单,作用直接、见效较快,对那些补贴能力不强、保障农产品供给压力较大的国家,是一项首选措施。其缺点是扭曲市场信号,若长期实施,将导致农产品过剩,使政府财政负担沉重。
价格支持逐步向收入补贴转型:
为减少农产品过剩、缓解居高不下的财政支出压力、适应WTO规则,发达国家逐步调减价格支持,转向收入直接补贴。如美国自1996年就用与价格不挂钩的“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代替实施多年的“差价补贴”;2002年又用与农产品生产、价格不挂钩的“固定直接补贴”,代替“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欧盟自本世纪初以来,在减少价格支持的同时,向农民提供直接收入补贴,以替代对农民的各类价格补贴。日本自2004年开始改革稻米管理价格制度,实行“水稻生产收入稳定计划”,对种植水稻的农户实行差价补贴政策。
以挂钩直接补贴为主:
发达国家实行的直接补贴,大多以农产品价格、产量、种植面积(动物数量)、投入品以及农户收入水平等为依据。如美国的“贷款差额补贴”、日本的“水稻生产收入稳定计划”、韩国“稻米差价补贴”等与产量和价格挂钩;美国的“反周期补贴”、日本的“稻米差价补贴”与现行市场价格挂钩,欧盟的“补偿性补贴”以作物种植面积、牲畜数量为依据。这些挂钩直接补贴,既能有效稳定农民收入,又对市场机制扭曲相对较小,逐步成为发达国家农业补贴的主要方式。相反,WTO鼓励实行的与产量、面积或价格不挂钩的直接补贴措施却并不普遍,如只有美国采取“固定直接补贴”。
农业补贴易增难减:
受国内政治、社会等因素的影响,发达国家农业补贴具有典型的政治经济学特征,增加容易、削减困难。各国迫于WTO减让压力对农业补贴政策进行改革,但实际上大多以调整补贴结构为主,把受WTO约束的“黄箱补贴”转移到WTO允许的“绿箱补贴”范围,并没有对农业补贴进行实质性削减。如欧盟2007年采取“强制性调整机制”削减农业补贴,但节约出来的资金只能继续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
注重政策措施的衔接配套:
如欧盟设计的“目标价格”、“门槛价格”和“干预价格”,互为一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形成严密、精致、灵敏的农产品价格支持机制;美国建立由“销售贷款支持”(
最低保护价)、“固定直接补贴”和“反周期补贴”组成的“三级收入安全网”,具有价格支持与直接补贴相互配套的政策合力与综合效能。与此同时,还注重协调国内补贴与边境保护措施之间的关系。如日本、韩国多年来能够保持国内稻米高价,关键是在采取价格支持的同时,也采取了严格的进口保护措施。与此相反,我国对大豆、油菜籽实行的临时收储措施,由于产需缺口大、进口依存度高,临时收储政策的托市保价效果并不理想。
专家视角
良种补贴本是国家实施的一项惠民政策,但在部分地区指导思想和工作方法有误,经层层关卡,兴师动众,招标论证,评审验收,严重地干预了种子市场的正常运行,成为种子市场竞争的一个嬗变因素。良种补贴规定要选择“数量多、价格便宜”的老品种,新审定品种完全失去市场竞争优势,客观上保护了“大路品种”,妨碍了技术创新和新品种推广。
专家建议:应当实现全面现金直补 对从2009年开始已经确定要直补的玉米、水稻良种补贴,在操作方式中还应进一步细化,应明确把良种补贴款直接发给农民。
专家建议:改进良种补贴发放方式 实施种子工程,为农民购买良种进行补贴是惠农政策之一,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在补贴的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须改进补贴方式。
对于从2009年开始已经确定要直补的玉米、水稻良种补贴,在操作方式上还应进一步细化,应该明确把良种补贴款直接发给农民。
可以尝试现金直补和售价补贴并行的方式,但从长远看,还是要尊重农民的意见,抓紧全部实现现金直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