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规范是船舶设计、 建造、 维修和检验的主要依据,也是船舶入级所应达到的最低标准。各国验船机构的船舶规范尽管在内容和形式上各不相同,但基本上都符合国际间有关海事公约,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见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的要求。
由于造船工业技术的发展,新材料的采用和新型船舶的出现,船舶规范必须不断地修订更新。较小的修订可以用修改通报形式发布;较大的修改则以新的规范来代替旧的规范,所以各种规范都标明公布年份。对于新型船舶,往往先以准则或指导性文件形式公布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公布正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历年已公布多种有关海洋、长江和内河各类船舶的建造和设备规范。关于海洋船舶的主要有:①《钢质海船建造规范》,为综合性规范,包括船体、轮机、电气设备、货物冷藏装置、消防、自动化、焊接和建造材料等方面的技术规定;②《海船稳性规范》,是对海船在风浪或其他外力作用下船体倾斜时,必须具备的复原能力所作的技术规定;③《海船载重线规范》,对符合上述规范要求的海船在满载情况下航行于世界各区带、区域和季节期间,根据船舶储备浮力核定最小干舷的规定。此外,尚有海船无线电设备、海船救生设备、 海船抗沉性、 海船信号设备、船舶起货设备、海船航行设备等规范。关于长江航行船舶的则有长江水系钢船建造规范、长江水系小型钢船建造规范、长江水系船舶稳性和载重线规范等。关于内河船舶的则有内河船乘客定额与舱室设备规范和内河小型
钢丝网水泥船建造规范等。
船舶规范主要应用于发盘、还盘、邀约以及签订合同等环节,且常作为租船合同的主要附件(船舶描述条款)之一,具有法定效力。船舶规范发布者需要对自己发布的船舶规范负有责任,船舶规范与事实不符很容易造成船舶误述从而引发违约索赔。
IACS共同规范是IMO目标型船舶标准概念逐步应用的结果,其目标是船舶设计和建造的结构要立足于维护船舶营运期间安全,也就是说保证船舶在整个生命周期内(25年内)都保持一个基本的安全水平,以避免船舶营运期间船东维护不足或缺乏维护而导致船舶安全水平下降。
IMO于2002年根据希腊和巴哈马的提议,启动了目标型新造船标准(GBS)研究项目,作为2003-2010年的长期工作计划,旨在制定一套结构化的强制性初始标准(也称规范的规范),以实现如下目的:
现行SOLASII-l的客船破损稳性要求包括了确定性和概率性方法,而货船破损稳性要求只有概率性方法。随着SOLAS公约的多次修正,以及船舶事故的概率分析,使得2种不同理念所形成的方法完全不同,导致了船舶在安全水平上的不协调。2009年1月1日生效的SOLAS第11.1章破损稳性新标准以统一的安全水平将客船和货船破损稳性规定协调一致,统一为概率性的方法,引入开敞甲板积水和中间进水阶段2个重要的新概念和计算方法,将对船舶设计产生重大影响。若要满足新规则的要求,干货船和客船船型设计需要调整分舱布置。分析表明,几乎所有滚装货船和汽车运输船的设计需作重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