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位置是指签订
航次租船合同当时,船舶所有人应提供的船舶所处的位置或状况的说明。由于签约时
船舶所处的位置或状况与船舶是否能如期到达装货港装货有着密切关系,而承租人也要按照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有关船舶位置或状况的说明,在船舶到港前备货和安排货物装船出运的准备工作。所以,必须正确地在合同中记载船舶位置。提供船舶位置的准确情况是船舶所有人的一项义务。如果错误申报,船舶一旦发生延误,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抵达装货港装货,不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都构成船舶所有人的违约。对此,承租人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甚至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提供船舶位置的准确情况是船舶所有人的一项义务,因此这一条款在英美法国家都被认定为条件条款。如果船舶所有人所提供的船舶位置不准确,不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都构成船舶所有人的违约。对此,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船舶所有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英国法判例曾认为,将在一港外待泊的船舶说成在该港内,即构成了对船舶位置的误述,破坏了本条款项下船舶所有人的义务,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实践中,船舶所有人为了避免麻烦,往往不具体注明准确的经纬度,而是以“now trading”,“now under repair”,“expected ready to open at×××port at×××date”进行说明。而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也往往会在租船合同中增加一条款——估计可装货日期(expected ready to load),而这一条款,在英美法下,同样被判为条件条款。面对这一条款,船舶所有人必须在订约时诚实合理的估计可装货的日期,并且在上一港口及时开航。但是船东在订立本租船合同时,不可能在上一航次完成后才开始,而订约时间越早,船期就越可能迟延,而且,在履行上一个航次时,船舶所有人往往很难控制快慢,甚至遇上不可避免的延误,即使是免责,诸如航行过失船舶搁浅,但是对于本租约而言,由于合同还未履行,本租约项下的免责条款不得予以适用,这样船舶所有人就很有可能被夹在两个租约中间,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船舶所有人往往也会在租约,如“金康94”,中规定,“如果顺利完成上一个租约或航次的话(as soon as her prior commitments have been completed),本租约中船舶估计可装货的日期为××日”,这样就将上一租约或航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排除在本租约项下了。这样一来,船舶所有人唯一的责任就是在订约时合理善意的估计可装货日期,相反,承租人此时的风险就非常大了,他只知道订约时船舶正处于营运中,以及船舶所有人诚实合理的估计的可装货日期,之后延误风险就都属于承租人了。所以承租人在使用“金康94”时,要尽力在这方面做出修改,而且越迟租船越好,因为时间间隔短,变化的可能性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