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服务簿》是记录船员本人的资历、有关训练和参加体格检查情况的证件,是船员申请考试、办理职务升级签证和换领
船员适任证书的证明文件之一。
为加强对中国籍船员的服务和监督管理,记载并核定船员的在簿服务资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于1985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船员服务簿》制度,《船员服务簿》由各海事机关负责签发、监督、管理。
1、自2002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机构对因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船员、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缺陷的当事船员或实际操作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实施违法记分管理,在船员服务簿“主管机关签注(—)栏”加盖“船员违法记分专用章”并填上分值。在每一公历年的
记分周期期满时,分值累加满15分的船员,必须经强制培训、考试后,记分分值方可重新起算。
4、签发机关如发现谎报或涂改任解职记载的各项内容,可回收、注销该《船员服务簿》,责令该船员写出检查报告后,方准申请新的《船员服务簿》。并可同时对该船员进行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