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意外险是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航意险,是一种商业险。是以航空飞机旅行为保险标的一种航空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航空保险本身是财产保险的一类)。当承保的飞机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受损坏,致使第三者或机上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详细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90天至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挑衅或因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八、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人民币8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对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2份保险。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八条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投保人付清全部保险费之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再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事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但保险金给付数额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付清全部保险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能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 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