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民政局是舟山市人民政府的下设机构。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三)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市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城市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五)负责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审定。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七)拟订全市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和管理城乡养老机构建设,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推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八)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主管慈善工作。
(十)负责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二)负责管理监督全市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完善社会治理方式,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进程。
(十五)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牌子)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宣传、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民政干部业务培训工作。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牵头负责规范性文件、对外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行政执法,推进民政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负责民政法制教育和培训。负责民政科技及标准化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类事项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承担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牵头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综合统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及监督检查,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牵头机关和所属单位基建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处 ( 挂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牌子 )
负责市本级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信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组织的登记、监督管理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等工作。负责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四)社会救助处(挂市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全市开展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负责特殊对象生活补助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全市水库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工作的协调、管理、监督和实施。负责各项水库移民资金的管理。承担市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处
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培训村(居)委会主任和城乡社区工作者。组织、协调、指导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城市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六)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处
负责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牵头孤儿及其他困境儿童福利与救助工作。指导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 承办全市涉外收养登记。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和收养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和集中就业工作。牵头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参与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负责指导和管理城乡养老机构建设。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推进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处(挂市婚姻登记处牌子)
负责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殡葬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开展殡葬改革、殡仪馆建设和殡葬执法工作。负责管理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在本市的婚姻登记及丧葬有关事宜。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与管理。负责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组织和指导地名规划的编制实施。承办由市直接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八)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相关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开展。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管理和激励评价工作。负责管理慈善工作,指导开展日常性捐赠工作。承担对口支援相关工作。
下设机构
(一)舟山市民政事务管理中心。机构职能:1、协助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外合同、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审查及实施工作。2、承担民政领域相关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的辅助工作。3、承担民政事业发展和政策理论研究工作,参与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编制。负责民政标准化建设事务性工作。4、承担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和干部职工培训工作。承担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开展市本级民政领域人才队伍教育培训。5、完成舟山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舟山市殡仪馆。机构职能:提供殡仪服务。遗体告别仪式办理,殡仪引导告别,礼厅布置,遗体运输、冷藏、整容、整形、净身穿衣,遗体火化,骨灰安葬安放、寄存,丧葬用品服务。
(三)舟山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机构职能:筹集社会福利资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福利彩票销售,彩民兑奖,福利彩票资金管理,福彩业务培训。
(四)舟山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机构职能:发动、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按照总会的宗旨和捐赠者的意愿,开展赈灾救难、扶贫济困、安老助孤等社会救助工作;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协调和指导市内各慈善团体的工作,促进全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开展市内外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介绍市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和经验,搜集整理慈善事业方面的资料,加强慈善宣传,培养和增强人们的慈善意识;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咨询性意见。
(五)舟山市地名服务中心。机构职能:提供地名服务,弘扬地名文化。标准地名宣传推广,地名资料收集,地名档案管理,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编纂。
(六)舟山市社会福利中心(舟山市慈爱福利院)。机构职能:为社会提供养老和精神康复服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自费老人寄养,精神病人救治康复服务协调。
(七)舟山市儿童福利院(舟山市养老服务与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机构职能:提供收养服务,弘扬救助精神。孤儿与弃婴收养,孤儿家庭寄养工作指导,养老和儿童护理队伍培训,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留守、困境儿童关爱保护。
现任领导
王宏民,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傅其海,副局长、党组成员。
陈兆明,副局长、党组成员。
范华杰,副局长。
竺最波,副局长。
赵金峰,四级调研员。
朱安平,四级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