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进出口(Self-operated import and export)也就是内资
企业具有
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
现行外贸公司出口
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
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其退税依据是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价。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是执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
出口退税的税额取决于出口的
离岸价销售收入及其进项税额。
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大部分企业采用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出口的形式,也有部分企业是把
货物销售给外贸公司出口,由外贸公司办理
出口退税的形式。这两种形式由于在
退税方面采用不同的退税方式,由此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如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主要以化工产品出口为主,2004年度自营出口
销售额10461万元(暂不考虑内销
货物的销售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7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免抵退”税政策,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2004年自营出口销售额10461万元全免。由于
退税率的差异,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0461×(17%-13%)=418.44万元,应退税额的计算:①10461×13%=1359.93万元,②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0-(870-418.44)=-451.56万元,取①②两数较小者为应计算的应退税额,则应退税额为451.56万元,①②两数的差额=1359.93-451.56=908.37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451.56-0=451.56万元。
5.第一次办理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
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