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要求设定的信托,其目的是为了本身的收益。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与
受益人从理论上讲,都是
信托行为的人的要素。都是互相独立而存在的。在自益信托中,委托人与
受益人虽同为一人。但从理论上看。仍是各自独立的两方,不应混同。某些信托事项也能发生一种自益与他益兼而有之的情况,使其难以区分是纯粹的他益信托,抑或是纯粹的自益信托。比如委托人以一定数额的资金,托付受托人运用经营。
自益信托是委托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设立,即委托人同时为惟一受益人,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允许委托人享有随时解除信托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会损害其他信托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本条规定,自益信托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并且没有规定前提条件,即在自益信托的存续期间,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随时解除信托,不必征得受托人的同意,而且不需要有任何理由。与
委托代理关系不同的是,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没有解除信托的权利,这是信托关系的特殊性所在。信托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基础,当受托人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承担继续管理、
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时,受托人可以辞任,以终止自己的职责。受托人辞任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或者由委托人或者受益人选任新的受托人,由新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继续履行
管理和
处分信托财产的
职责,使信托关系存续以实现信托目的。因此,受托人不能解除信托。
信托一经生效,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关系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自益信托的委托人一般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信托,但是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委托人则不得随意解除该信托。比如: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事先规定该信托是不可撤销的信托,则委托人就不得解除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