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斯·菲茨詹姆斯·斯蒂芬(JamesFitziamesStephen,1829-1894),英国
维多利亚时期的著名法学家,作家弗吉尼亚·伍尔芙的伯父。曾在印度工作,生前积极推动英国刑法改革,长期为多家杂志撰写评论,对休谟、柏克、吉本、边沁、托克维尔以及密尔等人的作品也多有减否。主要著作有《自由·平等·博爱》、《刑法史》、《四季闲暇》等。
“自由·平等·博爱”这三位一体的价值观,似已成为某种不容置辩的普世信条。1859年,约翰·密尔推出自由主义经典《论自由》,然而早在他辞世的前一年,已遭到斯蒂芬针锋相对的辩驳,这些反潮流的阐释1873年即结集为《自由·平等·博爱》:自由作为服务于社会福祉的要素之一,本身只具有工具性价值,因时因地而有利弊;平等与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因各人资质与所处环境不同,自由造成的结果恰恰是最大的不平等;人类因为不可避免的利益之争,及对社会前景与真善美的不同理解,也不可能达致博爱的境地。
如果人类的经验证明了什么,它所证明的就是,把限制最小化,把最大限度的自由赋予所有人,结果不会是平等,而是以几何级数扩大的不平等。在各项自由之中,最重要、得到最普遍承认的自由,莫过于获得财产的自由。如果你在这件事上限制一个人,那就很难看出你给他留下了其他什么自由。
没有人会主张,在一个所有思想都被教条所压制的地方,真理和表达的自由,能够欣欣向荣。但是,诚如斯蒂芬在《自由·平等·博爱》一书中,猛烈攻击密尔时所主张的,历史的证据却显示:在苏格兰或英格兰的加尔文派清教徒那种纪律严明的社群中,或是在军队中,廉洁的品德、对真理的喜好、强烈的个人主义等,至少也和在比较宽容,比较冷漠的社会中,一样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