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血亲是‘‘
拟制血亲”的对称。出于
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前者指同胞兄弟姐妹(即亲兄弟姐妹),他们的血缘都来自于共同的一对男女;后者是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他们间的血缘关系仅有一半相联。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因此,中国婚姻法关于兄弟姊妹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他们也适用。
自然血亲关系以死亡为终止原因。这里所说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
宣告死亡。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便是自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但是,以死者为中介的自然血亲关系并不因此而终止。例如:父虽死亡,其子女与死者的尚生存的父母,即孙子女与祖父母仍为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关系除因死亡而终止外,不能人为地解除。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论由何方直接抚养,仍为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为他人收养后,与父母和父母方的自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法律中有关自然血亲的规定(如禁婚亲等)仍然适用,不受收养成立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