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犯是
法定犯的对称。指的是某些行为(如强奸、抢劫等)本身即具有当然反社会和反道义的性质,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应被认定为犯罪。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是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分类。
张明楷《
刑法学》(二)观点认为对于自然犯与法定犯基本上可以从与
伦理道德的关系上进行区分,即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
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强奸、杀人、放火等。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正因为如此,自然犯的
危害性容易被一般人认识(不借助法律便可认识),法定犯的危害性则难以被一般人认识(通常需要借助法律来认识);自然犯的
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小,而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大。虽然伦理道德规范的内容不断变化,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具有
相对性,但这样区分对于解决
法律认识错误等问题具有一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