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公正原则
法学术语
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行政法上支配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规则。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 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简称“听取对方的意见”,这一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公民有在合理的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公民在其权利和合理的利益受到行政决定的不利影响时,不仅有权为自己辩护,而且有权要求他的意见必须由一个没有偏私的行政官员决定。自然公正原则原来是司法程序规则,后移用到行政程序中。其根本性质在于:行政机关一切对公民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权力都要公平行使。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的后果视其分当事人的影响而定。一般讲,对当事人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决定违反自然公正原则无效;对当事人影响较小,违反自然公正原则则可撤销。
自然公正原则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
1、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在行政实践中这个原则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决定对当事人有不利的影响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片面认定事实,剥夺对方辩护权利。这个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反映到法律规范中,称为听证。听证是英美法国家公认的公正行使权力的基本内容。
传统上,自然公正原则包含两个要求:一是个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个人权利受到影响时,应当给他一个公平听证的机会。起初它是法院司法活动遵循的准则,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该原则逐步扩展到行政领域。
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法律默认的符合公平正义的程序规则。自然正义即“自然的是非观”,是对公正行使权力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其核心思想被凝练为两句法律箴言: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影响之前都要被听取意见。在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正义被认为是自然法、万民法和神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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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1-07-18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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