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自支亦称“事业性质、企业经营”。
差额预算管理的一种形式。农业事业单位内部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其生产经营成果与经济效益密切挂钩,并实施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与农业企业不同,一般不提供社会直接消费的商品,着重为农牧业生产单位提供再生产必须的优化服务,如繁育优良种子、种苗,提供优良种畜禽和鱼苗等,并进行科学技术的应用示范,传递优化生产信息,组织供应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必须的专用物资等。
自收自支的农业事业单位,有收入也有支出。1983年以前国家按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核拨一定量的生产周转金。流动资金划归农业银行管理后,资金不足部分,“自收自支”的农业
事业单位收入较多,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一定的利润分成比例,定期上交。以增加对国家的积累。
“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工资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