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收购是指收购人自愿作出收购决定,并根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
股份的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
收购要约;
要约收购以是否构成法定义务为标准划分为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
《证券法》第81条虽没要求投资者持有的
股份达到30%时即需强制收购,但规定若继续收购就必须发出
全面收购要约,因此符合强制收购的特点。但该条规定强调的是在持股比例超过30%的情况下必须采取强制
收购要约的方式收购,但并无禁止在持股比例低于30%的情况下采取自愿收购的方式收购,即通常所讲的“
标购”,从过往案例实践看,标购可以避免多次
举牌造成的
股价波动,减少对市场的冲击。
自愿
要约收购是根据收购者的意愿确定收购数量。按成熟市场经济的标准,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二)披露
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是指为了一个目标而采取共同行动的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