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存货是指制造型企业的产成品、在产品或半成品,其成本核算在会计上有一系列的会计准则和《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进行规范;而企业所得税法并无单独的针对自制存货成本规定,而是分散于其他相关规定中。因此,二者的差异带来的差异及纳税调整应给予关注。
自制存货是指由
企业内部加工制造的各种存货,如自制原材料、自制包装物、自制低值易耗品、
自制半成品和
产成品等,它的成本包括自制过程中消耗的
直接材料费、直接工资费用、
制造费用及其他直接费用。
自制存货的成本主要包括材料的
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这一规定新旧会计准则相同。但是新准则强调了两点:
自制存货的初始计量新准则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根据该规定,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达1年以上)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大型设备、造船、
开发产品等,也属于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自制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
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
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
税前扣除,不需要计入相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因此,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因此,大型设备生产企业、造船企业本期计入存货成本中的借款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直接调减当期所得,本期已售
产品成本中的借款费用,不得重复扣除,应当调增所得。